男子冒充女性混进模特群,以介绍“高端客户...
男子冒充女性混进模特群,以介绍“高端客户”为由,骗取多名女性信任后,以试试“服务”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先后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并骗取保证金10余万元。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在江苏无锡,杨某,1990年出生,是摄影师。因工作关系,他用女性资料与头像注册了多个微信,并成功混进某个模特群。多次以女性身份在群里发布介绍“高端客户认识可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成功加到多名女性微信,并在获取到对方信任后,多次以公司规定要先派专员(杨某本人)试试“服务水准”再考虑分配什么类型的客户为由,先后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并偷偷录下视频。事后又以公司要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多名女性,总共10万余元。
下面一起探讨下杨某的行为涉及了哪些罪名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杨某(男)涉嫌强奸罪吗?
杨某到案后的辩解:其与每一位女性发生关系时都是对方自愿的,有视频为证,故此他不承认自己是强奸。
认定强奸罪的重要“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下的性行为。在本案中,虽然视频中每位妇女都未有反抗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妇女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愿意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而行为人故意对被害妇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妇女在此情况下产生了错误认识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该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则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本案案情,杨某是采取欺骗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下发生的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且以同样手段强奸多名女性,已达到强奸罪量刑情形中所提到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因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
二、杨某(男)涉嫌诈骗罪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合本案中的杨某,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名女性10万余元。已经构成诈骗罪。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杨某在本案中诈骗多名女性10万余元的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法定情节。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同时被判多条罪名怎办?(数罪并罚)
《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
因此被告人杨某强奸罪有期徒刑13年、诈骗罪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
三、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作用?
1、为了充分保证妇女性自主权(又称贞操权)的合法权益。强奸罪的认定不仅限于性行为过程中有无反抗情形,除了常见的醉酒或药物作用下无意识的没有反抗情形外,在受到欺骗情况下“自愿”发生关系的,也构成强奸罪。因此,在与妇女发生关系时,务必要遵从妇女的真实意愿,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否则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2、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告人杨某固然可恨,但是本案的多名女性真的一点错都没有吗?为什么杨某能够用同样的方式可以骗取到多名女性的财与色呢?个人觉得是这“多名女性”自身也有很大问题,她们想不劳而获,想着认识“高端客户”,获取高额回报!希望通过这次教训,能够改变她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对于本案,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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