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违法违规“造富”!证监会放大招 对系统离职人员“靶向监管”!这五大行为属于“不当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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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在5月28日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作出上述表示。

  为规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5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坚持“刀刃向内”,突出“靶向监管”,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IPO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将有力维护市场的“三公”秩序。

  刀刃向内突出“靶向监管”

  《指引》补齐制度短板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

  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证监会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从《指引》规范的对象看,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范围非常广泛,指的是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明确五大“不当入股”情形

  建立独立复核制度

  《指引》在前期制定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

  这里的入股禁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

  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针对这一规定,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对涉及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审核过程进行复核,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各市场参与方平等公平、依法合规,这更是体现证监会从严治党、从严治会的坚定决心。

  根据《指引》,以下三种情况,豁免适用该《指引》的规定:

  一是离职人员入股,属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增加的股东,不适用指引规定。

  二是离职人员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

  三是通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不适用本指引。

  李维友还表示,《指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他还提到,《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指引》进行核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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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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