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答辩应注意的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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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司法实践中被告进行民事答辩时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有的当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有的没有书面答辩状而当庭口头答辩等。这些做法虽都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效果却各不相同。
然而,民事诉讼答辩是一个动态程序过程,与诸多诉讼制度相关,并非仅指提交或不提交民事答辩状。本文从律师的角度,简述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答辩时应注意的6个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一、是否属于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
作为被告方律师,首先应考虑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主管,应什么时候提出相应异议,比如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涉案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其次,应考虑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果对受诉法院管辖有异议,应在答辩期(收到民事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相应的管辖异议书面申请。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法院一般不予审查,法官直接口头告知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记载。
当然,有时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时就超过了答辩期,但从尽职的角度出发,如对管辖权确有异议的,律师仍应当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放过一丝希望,而不可贸然答辩应诉,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应诉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外)。
二、是否需要反诉和追加共同被告、无独三
答辩之所以重要,因为其关乎到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抗辩思路,甚至其他关联案件的案外利益。被告方律师进行答辩时需要从被告的整体利益出发,比如促使原告进行调解,为另诉做准备,减轻讼累以及兼顾被告的案外利益等,统筹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反诉或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于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同样地,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么是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要么是帮助被告在本诉中对抗原告,要么是替代被告承担责任。显然,反诉和追加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被告的利益影响重大,律师答辩时不可不察,如有需要一般应在开庭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三、应当撰写民事答辩状
律师撰写民事答辩状有多方面的意义。对于律师自己来说,有助于律师提前理清案件抗辩思路,在开庭口头答辩时做到有条不紊,而不致于临场发挥“失常”;同时也可以提高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委托人反复研看民事答辩状后,还可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毕竟委托人对案件事实更清楚。
对于委托人来说,律师精心撰写了民事答辩状,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抗辩思路有了整体了解,可以消解委托人收到诉状后的紧张和不安情绪;民事答辩状也增强了律师服务的有形性,有利于提高委托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对于委托人为公司的案件,民事答辩状也有利于委托人内部人员的交流和汇报。
对于法官来说,民事答辩状可以让法官快速了解被告方的基本抗辩思路,有利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和进行庭审发问,减轻法官工作量,这样的律师更容易说服法官。
对于书记员来说,民事答辩状也减轻了书记员的记录工作量,书记员只需要记录答辩要点,并括号注明详见书面答辩状即可,在接下来的庭审记录中,书记员会自然和不自然地认真记录让其减轻记录工作量律师的发言。
相反,如果律师准备不充分直接口头答辩,语言啰嗦又重复的话,最终可能导致庭审记录并不能完整展示律师口头答辩内容,影响答辩效果,更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认识。
四、如何撰写民事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显然,法律并没有也不可能对民事答辩状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但从民事答辩状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来看,民事答辩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简洁明了
民事起诉状一般都很简洁,生怕让被告抓住把柄,形成自认的事实。同样,民事答辩状也应当简明扼要,从双方争议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简述被告方的观点即可,详细理由可以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辩论来进行。
2.层次分明
对民事起诉状中肯定无异议的事实,结合对方的举证谨慎进行认可,便于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引导法官审理方向;对民事起诉状中不实的事实,应予点明和适度回击,并简述事实真相,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补充事实陈述、举证等方法动摇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对于法律适用,也需要明确指明,这样便于法官审理,因为法官由于时间有限或准备不充分也不一定知道抗辩法条。
3.用语理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同理,律师撰写的民事答辩状更应当客观理性。很多原告对被告是有很强不满情绪才起诉的,特别是婚姻家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诉讼代理律师的答辩状更应当用语理性和文明,否则易“引火烧身”。
五、何时提交民事答辩状
委托人看到法院邮寄的举证通知上有在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的要求,可能会催促律师在此期限内向法官提交民事答辩状。但民事答辩状撰写好后,并非越快向法官提交越好。虽然法律是倡导这样做的,但民事诉讼毕竟是平等主体之间对抗性很强的行为活动,双方依法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越早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原告也就越可能早地了解到被告方的基本抗辩思路,从而原告可能会再次调整自己的诉讼思路及举证,原告没有在诉状中写到的事实可能当庭陈述时会发生变更;同时,原告会针对被告的答辩状进行充分准备,庭审过程的对抗也更加激烈。
一般有经验的律师都是当庭提交并宣读民事答辩状,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在庭审中先行固定,如果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有调整,那被告诉讼代理律师也会相应地对书面答辩状作调整;另一方面,原告方当庭在很短的时间内阅看答辩状,会给原告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可能影响对方正常庭审发挥。值得注意的是,律师要说服的对象是法官,而不是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当庭宣读民事答辩状,必须语速放慢,声音洪亮,同时和法官保持正常的目光交流。让法官听清楚、听明白,也让书记员把答辩状要点全部记录进笔录里,而不能只顾自己蒙头读稿。
六、适时要求给予相应答辩期
原告诉讼代理律师在起诉前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等。但面对诉讼的压力,被告诉讼代理律师花在沟通案件事实、搜集相应证据,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寻找类似案件等上面的时间,就相对较少。故在原告经法庭允许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时,被告诉讼代理律师一般应要求法庭给予相应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这样一方面被告可以做更充分的准备,回忆事实和搜集证据;另一方面,时间的拖延也许会有新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或类似案例出现,有时这些证据或案例甚至可以改变案件的最终走向。另外,原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增加诉讼请求,但需要得到法庭的允许。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法律还是有期限限制的,否则诉讼请求总是不确定,审判程序无法推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实践中,原告可以在开庭前或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之后一般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诉讼请求变小,或者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可以进行变更。
当然,如果法院在开庭时未给足被告十五天答辩期,律师诉讼代理人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己方准备程度和委托人意愿等,综合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