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 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
财政部会计司
回复咨询问题选编
转载者注: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财政部会计司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交流互动”版面“留言回复”陆续回答了网友留言的会计核算咨询问题。现选编其中部分回复内容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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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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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
预收账款是企业为将来提供商品或服务而预收的金额,预付账款是企业为将来获取商品或服务而预付的金额,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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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企业在实务中确定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企业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这并不代表企业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一种货币确定为记账本位币。
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其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需说明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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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因此,对于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其递延损益应当按照折旧期限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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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对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设备租金完全取决于未来每年产生的收入,可将其作为或有租金处理,不纳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所述情形可能为0)。或有租金应根据准则规定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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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之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财政部将适时废止《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政部发布了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列报格式和项目等,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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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实际情况判断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认租金费用。本例中,A公司与业主签订的20年租约仅第1年为免租期,如以5年为一期按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则导致因出租人提供的免租期租金优惠在第1个5年期,而非在整个租赁期间内确认,导致该方法未能更合理地反映企业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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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保险合同转换和权益转换应当视为旧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新保险合同设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进行会计处理。
当投保人申请将现有寿险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转换为新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应将旧保险合同按约定计算结果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贷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当新保险合同经企业审核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贷记“应收保费”,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当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申请理赔并获得审核通过后,企业应根据最终审核通过的理赔金额,借记“赔付支出”,贷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记入当期损益;当受益人同意以趸缴的方式将获得的赔偿金投保新的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承保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贷记“应收保费”,并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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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收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因此,在免租期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甲公司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乙公司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如无其他合理方法,甲公司应将整个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按直线法在租赁期间确认租金费用,乙公司应将整个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按直线法在租赁期间确认为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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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企业确认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薪酬,视同职工出勤确认的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通常情况下,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因此,对于问题一,会计分录可以简化为:借:管理费用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6000。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对于问题二,假设职工休年假时首先使用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则2014年底确认累计带薪缺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6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2015年1月计提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54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贷:银行存款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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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企业初交保证金时,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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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负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在咨询案例中,如果接受服务公司(中国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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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承租人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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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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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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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您所提问题是否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范围,建议咨询税收部门。对于属于财税[2016]36号范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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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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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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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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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点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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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关于比较信息列报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等有关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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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允许企业提前执行。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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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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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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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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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