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诉讼律师的自我修养【律师干货】

律所管理资讯 2018-07-12

以下文章来源于Trialday ,作者郑玮律师

Trialday

没有做过创业的吐槽小能手不是好的诉讼律师

作者 | 郑玮律师

来源 | Trialday

作为诉讼律师,胸中纵有雄兵百万,到了客户和法官手里也须得化作寥寥千字。写得多并不难,难的是在有限的篇幅内充分论述。

因此,一篇优秀的诉讼法律文书,无论是呈交法庭的起诉答辩文件、代理意见,还是与客户交流的法律分析意见,以及内部知识管理的法律知识备忘录,都需要将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浓缩提炼成为既有理、还有力、更有节的一篇文书。

法律文书可以再拆解成内容和逻辑两部分,文书的高下区分,既在于事实清晰、内容详实、条文准确,也存乎逻辑严谨、层层深入、论证充分。

犹如一个乐高积木,一个复杂精美的模型,既需要你手上有足够数量、颜色的积木,拥有足够的可操作的空间;也需要脑中有一张设计图纸,对积木进行有效选择、排布。文书内容和逻辑的关系,也不外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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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使得法律人有别于普罗大众的,是我们所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将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凝练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的规则加以解决。

而这一逻辑思维方式的载体,正是一篇篇精妙的法律文书。在小编执业的过程中,自己撰写过不少文书,更是大量阅读过优秀律师和法官的作品,一直希望从中反溯出他们落笔时的所思所想。

逻辑学上的基础分析方法叫“三段论”,即“小前提+大前提=结论”。将这种分析法代入法律领域,小前提是指具体的案件事实,大前提是指相应的法律规范,即“事实+法律=结论”,因此在推理逻辑上,准确描述案件事实和正确援引法律规定,缺一不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作为法律逻辑,仅仅罗列事实和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将二者有效结合的分析过程,才是法律逻辑的精髓。这种法律分析的逻辑,恰好对应了文书写作中的四个必要组成部分:“问题”(Issue)、“规范”(Rules)、“分析”(Application/Analysis)、“结论”(Conclusion)。

这一方法也是国外法律学习中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由四部分的首字母命名为“IRAC”法。这不仅是案件的分析逻辑,也是法律文书的表述逻辑。

因此,完备的法律分析过程应当是,“案件面临何项事实问题”、“该项事实对应何种规范(法律规定或约定)”、“该项事实是否符合该种规范”,从而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对于某一法律问题的论述段落,大致应当呈现为如下结构:

◆ 1.段落标题——对于该问题的简要结论;

◆ 2.与此问题相关的案件事实;

◆ 3.此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

◆ 4.案件事实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约定);

◆ 5.再次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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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文书的逻辑,不妨从优秀的裁判文书中,寻找法官在“本院认为”中论证的逻辑。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8期)刊载的“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90号)为例,从该案“本院认为”部分,一窥“IRAC”法在文书写作的应用。

该案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是,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对案渉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函是否发生解除效力。在明确这个问题(Issue)后,我们需要考察一份合同解除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法律上的规范(Rules)?

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到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看,在合同解除情形下,需考察(1)主张解除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2)合同解除相对方是否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由此,大的问题被拆解成两个方面的小问题进行讨论。

关于合同解除权,包括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确定,解除一方是否享有该项权利,即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条款,以及是否发生了法定的可解除事由(Application)。最终从两方面确认当事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Conclusion)。

(二)关于蜀都实业公司发出的解除函是否产生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效力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形。

本案中,双方在《购房协议书》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中均未对单方解除合同的事项作出约定,故蜀都实业公司不享有约定解除权。

而根据《购房协议书》,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就达成房屋买卖合意进行诚信磋商,讯捷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讯捷公司已经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并且就案涉房屋买卖一事一直在与蜀都实业公司进行协商,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亦明确表示有意愿、有能力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本案也不存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本案也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综上,蜀都实业公司主张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即使提出解除一方享有解除权,是否该解除通知就当然发生效力(Issue)?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除了解除权要求外,提出解除一方须履行通知义务,而解除相对方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也可作为阻却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间(Rules)。

结合案件事实可知(Application),解除的相对方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该解除函亦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Conclusion)。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该异议期间,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就包括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内的合同解除事项进行任何约定,而蜀都实业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讯捷公司发出了解除《购房协议书》的通知函,该函件于2010年3月8日到达讯捷公司,讯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2010年5月12日。

因此,无论蜀都实业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协议书》,因讯捷公司于收到解除函的三个月内通过起诉的方式提出了异议,故蜀都实业公司的解除函也不产生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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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案例外,如果有兴趣研读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的优秀裁判文书,不难发现,不少文书均采用了IRAC分析写作方法,俨然成为规范文书逻辑的一种神器。

为何使用这一方法的文书在阅读时说服力大增?小编认为,原因大致如下三点:

1. 问题导向、结论先行

在分析法律问题时,始终围绕该小节或该章节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论证。如若发现表达的内容偏离了章节主体,可以将该部分内容提取出来,另行拟定一个节标题,再考虑该节标题与前后节之间的关系。

优秀的文书,如果仅将章节标题提取出来,应该能够连贯地形成反映文章主要内容的文件摘要,各节标题之间也应当形成或各个击破、或层层深入的关系。关于文章分节和标题逻辑,小编会在之后的更新中再做详述。

2. 迫使寻找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所有的论证都是基于一定的前提展开,但我们在表达和写作的时候,往往更为重视结论的正确性,却忽视了对于前提背景的充分表达。由于作者与读者对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部分背景信息了解的不同,作者觉得行云流水之际,读者却可能陷入云里雾里,这也就是所谓“知识的诅咒”。

因此在写作时,首先需要找到分析的事实起点和规范起点,其次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梳理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既可让论证更充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遗漏或错误援引规范(如仅援引一般情况,忽略了“但书”等特别情况)。

3. 分析和归入的方法

法律分析,最终可以拆解成的最小单元就是一个个的三段论,将事实归入规范中,将规范适用于事实上。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权衡判断、明晰轻重,也构成了法律中最有魅力的部分。

法律论证的核心就是在判断某一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其间需要从规范中提炼出构成要件,在根据案情提炼争点、认定事实,最终通过分析归入的方法得出结论。邹碧华院长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为分析归入方法做了详实的介绍和总结。

IRAC作为一种分析和写作的模型,几乎可以涵盖各类型的法律业务和法律文书,无论诉讼还是非诉业务中均可参考,当然需要根据不用类型稍作调整,但四部分的结构万变不离其宗。

之后小编也希望就这一方法中每一个小步骤再作总结,欢迎持续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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