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采样人工检测VOCs浓度平均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1.12倍,一企被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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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在德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夏季第一轮次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行动中,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状况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渣棚废气排气筒出口3次采样人工检测VOCs浓度分别为113mg/m3、157mg/m3和112mg/m3,平均值为127.3mg/m3,超过规定排放标准1.12倍。
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作为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第01号)。2021年7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书面答复。你单位于2021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材料。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再次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第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7月28日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20〕316号)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函〔2020〕361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叁拾万元(?30.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办理缴款(拨打5082560获取缴款码,有效期为10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