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结构这样调整就可以少缴社保,你会吗?

文:肖太寿  转载须注明作者及出处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不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
根据此规定,适当调整工资薪金结构,就可以达到降低社保成本的目的。

一、筹划的法律依据

(一)不计入社保费用缴费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用项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职工福利费用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二)必须计入社保费用缴费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用项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费用、手机通讯费用、房租补贴费用,餐费补助、职工家属补贴费、私车补贴费,过节费,要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用。
(三)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福利费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基于此税法政策规定,公司每月发给职工的通补贴费用和手机通讯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交通补贴费”和“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手机通讯费”科目核算,致使通补贴费用和手机通讯费用不占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占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限制。
(四)既免个人所得税又不计入社保费用缴纳基数的收入项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十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住房公积金的提存比例和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第三条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6]10号)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差补助、误餐补助、、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二、筹划方案设计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建议调整职工收入结构,具体方案设计如下:
(一)方案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在保证原来职工总收入补变的原则下,重新设计企业的职工薪酬制度、职工福利费制度。
2、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增加不计入社保费用缴费基数的职工福利费。
3、将职工的一些货币性工资收入调整为企业费用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具体的方案设计操作要点
1、颁布公司职工薪酬制度,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制度中规定:对于公司拥有 就读小学之前婴儿的职工,每月发放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费(例如每月2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每月发给职工的婴幼儿补贴,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婴幼儿补贴”科目核算,致使婴幼儿补贴不占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占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限制。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婴幼儿补贴,不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2,制定公司福利费制度,在公司福利费制度中规定:每年给职工一次性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例如冬季取暖费用10000元,防暑降温费10000元)。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不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但要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为:xtstax)温馨提醒:对于国家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中央、地方国有企业的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必须执行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而对于民营企业可以不参照执行地方政府规定(如果有地方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发放标准,只要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制度中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自己定自己企业的标准即可。
3、企业每年年底给职工发放探亲路费,例如每人1000元。
注意,以上费用不需要提供发票,只要在工资福利制度上规定就行,但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公司在福利费用制度中规定一年当中的元宵节、端午节、清明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几个大节中的过节费用,和规定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补贴、手机通讯费用补贴,则要计入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
4、企业建立职工食堂,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企业有食堂,支付给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不作为社保缴纳的基数;如果企业没有食堂,则公司规定午餐补助标准,则要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
5、企业制定《职工出差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省内和省外的职工出差补助标准:省外每天500元,省内每天200元。
6、企业规定每3年给员工更换手提电脑,所有权归企业所有,职工只有使用权。一来企业可以抵扣购买电脑的增值税进项税;二来职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来企业可以计提职工福利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公司福利费制度中规定:职工自己购买上班用手提笔记本电脑,拿发票会公司分三年进行报销。
7、企业每年年末开年会,可以在国内选择一些有特色有景点的地方开年会(主要针对民企),所发生的聚餐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进入会议费 用。
8、公司规定每年给员工报销体检费用,或统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9、公司福利费制度中规定:规模较大的公司统一租赁专家公寓或员工宿舍解决员工的居住。特别提醒大家:公司每月给予员工房租补贴,需要作为计算社保费用的基数。
10,公司在职工福利费用制度中规定:孝顺父母福利基金(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公司每年每月给予职工父亲母亲各500元职工孝顺父母福利基金费;
11,公司福利费制度中规定:公司给困难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例如每月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每月发给困难职工的职工困难补助,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科目核算,致使职工困难补助不占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占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限制。
12、公司福利费制度中规定:公司每年给予每位职工医疗卫生费,例如每人2000元。
13、对于每年都定制职工工作服的公司,在工资薪酬制度规定:每月给予职工工作服洗补服1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每月发给职工的工作服洗补费,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助工资——工作服洗补费”科目核算,致使职工困难补助不占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年度职工福利费用占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4%的限制。
14、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职工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和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15、企业每年给员工定制工作服和提供其他劳动保护支出。
第一,企业规定每年一定额度的劳动保护费用支出。主要是企业定制职工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
第二,公司规定工作服的操作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工作服的操作要点是:
(1)企业必须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签订工作服的定制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在工作的某一部位必须有公司的商标标识;
(2)企业必须通过公对公进行转账结算工作的定制款;
(3)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工作服;
(4)服装厂给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建立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制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应该制定职工培训制度,让职工有机会出去参加各种培训。但是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一,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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