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的林木可以依法没收吗?

一、关于林业行政案件涉案滥伐林木问题

行为人滥伐林木,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现行森林法对滥伐林木的处理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能依法予以没收。

虽然正在征求意见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滥伐的林木应当予以没收”,但是修订草案尚未发布实施。目前没收滥伐的林木仍然于法无据,“法无规定不可为”。

二、关于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涉案林木问题

行为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的规定,以涉嫌滥伐林木立案侦查。对于滥伐的林木属于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并随案移送,由审判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精神,依法判决予以没收。

该批复属于刑事批复,不适用于林业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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