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楼夺走的阳光:浅析相邻采光、日照权纠纷裁判规则及适用
来源:无讼阅读 文:朱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高楼建筑导致的阳光遮挡矛盾日渐突出。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采光、日照权也要保护。阳光之于身体健康,非常重要。本文从日照权的主张依据、构成侵权标准、诉讼时效、鉴定方法、赔偿标准等方面例加以阐述。
一、裁判依据
本文所述的采光、日照权纠纷指的是在后建造的建筑物遮挡已有建筑并使得日照、采光时间低于一定标准产生的纠纷。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采光权标准,多数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事实基础,以《物权法》《民法通则》(编者注:已废止)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审判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编者注:《民法典》第293条)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编者注:《民法典》第288条)
另外,在预售房屋交付时房屋不满足相关日照、采光的规定或遮挡达到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程度也会引起相应纠纷,但该纠纷主要根据的是,按照“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判断预售商品房是否存在实体采光权瑕疵、开发商是否在预售中予以告知重要采光权影响因素从而综合判定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此类纠纷在本文不予赘述。
二、 构成侵权标准
(一)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日照妨碍行为的判断,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而工程建设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采光侵权行为需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但是否日照时间与之前相比较减少即认定为采光、日照权受到侵犯且需影响日照、采光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是否定的。相邻关系权利人之间有相互容忍的义务。对于权利保护边界之外一些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但实际影响了邻人采光与日照的行为,该邻人作为权利人应当有一种义务作为权利的限制,这种义务即为忍受上述影响采光、光照的行为,只有日照时间减少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方可视为侵犯了既有房屋的采光、日照权。
(二)最低日照标准
认定采光、日照权是否受到侵害,首先应确定最低日照标准。如城市居民住宅的日照标准应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体详见下表:
参考案例:刘晓光、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申4134号。
裁判摘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大城市居住建筑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的规定,是对城市房屋采光、日照时间的最低限定,达到了该标准即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再审申请人的住宅采光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的日照时长,虽受到了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影响,但是均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即大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该结论足以证明,唐山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并未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再审申请人的申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其他
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而是需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
另,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纠纷,应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不能构成对采光、日照权的侵害。
三、 诉讼时效
针对采光、日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作为权利保护,不能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该类纠纷只要妨碍事实持续存在,则被侵权人随时可以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问题。
参考案例:朱佳奕与南京医科大学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325号。
裁判摘要: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对于被上诉人而言处于持续状态,故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被上诉人无权获得赔偿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四、 日照时间的鉴定
关于日照时间的鉴定方法,一般包括以下两种鉴定方法:一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目前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二是进行现场观测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针对个案采取何种鉴定方法才是最为客观准确的方式,当事人是否有权进行选择,以及就现场观测而言,鉴定机构应该采取何种仪器观测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尺度。
而鉴定标准通常是依照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日照标准是建立在区分建筑气候区划的基础上,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确定日照时数。
另,由于鉴定机构对因采光、日照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确定性。房屋价值贬损与房屋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采光、折旧、国家调控政策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难以从上述因素中将因采光、日照所影响的损失作出准确区分。因采光、日照所引起的损失国家无统一标准,其鉴定意见具有不确定性。
五、 损害赔偿标准
(一)长春市标准
长春市分别出台了《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对所在城市居住建筑日照进一步细化管理规范。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赔偿标准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考。
如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给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的空间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补助金额=每个窗户面积×降低日照时数×补助标准。
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时数(分钟)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每分钟。
(二)结合案例,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数额可考虑以下因素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影响。可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估值。但因对房屋贬值损失缺乏统一鉴定标准,可能无法统一赔偿标准,但可作为考虑的因素。
参考案例:蔡立新与安乡恒生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申字第1311号。
裁判摘要:蔡立新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因鉴定机构对该鉴定事项缺乏统一标准不接受委托,原审法院鉴于目前我国对因采光、日照纠纷所造成的损失无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房屋的贬损价值与房屋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朝向、采光、折旧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无法从上述因素中将因采光、日照所影响的损失作出准确区分的情况下,比照2014年8月和2015年1月间恒生置业公司与罗承斌、谭建等九人同类型的案件的调解标准进行判决,是比较慎重的,也是妥当的。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可能采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因日照、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延长,用电量增加等因此增加的费用,可作为酌定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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