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医院如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对于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基于此,笔者就医疗机构对于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如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以下简称“强制报告义务”)提出如下个人建议。
一、建立专项强制报告制度,制定强制报告流程
《强制报告意见》的实施,对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医疗机构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容易因无制度、缺流程而导致强制报告制度难以持续有效推行。因此,建议医院建立专项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岗位职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同时,制定强制报告流程,切实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贡献社会力量。
二、组织专项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强制报告的法律意识
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强制报告意见》专项培训,需明确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具体情形和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形
根据《强制报告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如下9种情形: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概言之,性侵、虐待、家庭暴力、欺凌、殴打等行为导致的外力非正常损伤,特别是需要医务人员结合专业知识、查体或医学检查检测发现的非正常损伤。
(二)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职责,如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院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医务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注意事项
1、临床高危科室,如急诊科、妇科、普外科和神经外科,加强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损伤原因方面的病史采集,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妥善保管相关病历资料,以便报案举证。
2、加强未成年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严格限制该类案件接触人员,如可限定于经治医务人员、医院归口管理部门,以防止对未成年患者造成二次损害。同时,禁止接触该类案件人员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及病历信息向第三人传播,包括通过口头或自媒体网络传播等方式向院内或同科室人员、亲属朋友或不特定人群传播。如院内管理培训使用则需脱密处理,并严格限制,如设置审批权限,始终坚持以保护未成年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为重。
3、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备案,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如实全面提供,如病历、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
4、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特别是案件进展反馈,形成报告或记录,通过指导和交流,提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违法犯罪行为识别水平。
5、积极配合强制报告政策和法治宣传,以年度报告和不定期巡查等方式,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以应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主管部门指导和交流,提高医院和医务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刘春林 邓明攀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