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逵·精解读 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行政处罚的违法与无效

晏才珺   律师

业务一部实习律师,擅长行政法律事务。

导语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旨在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阻却违法处罚和无效处罚行为的发生。然而,大家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并不清楚行政处罚的违法与无效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处罚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并结合《行政处罚法》,下列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违法:

1、无事实依据而给予处罚。这包括:(1)所控事实不存在。(2)所控事实虽然存在,但事实不清。(3)主要证据不足等。

2、无法律依据而给予处罚;

3、违反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4、超越职权给予处罚;

5、滥用职权给予处罚;

6、该处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无效

修订前后的《行政处罚法》对无效行政处罚的表述有较大的差异:

原《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新《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有了更全面、更准确的标准,即下列三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效:

一是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没有依据,应当是指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即该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

二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无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处罚权;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二者联系及区别

二者联系

并不是所有违反程序行为都无效,必须是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影响实体决定内容的程序违法,才构成无效。也就是说,无效是严重的违法:无效的一定是违法的,但违法的不一定是无效的。

二者区别

违法和无效,在法律意义上有明显的区别:

1、违法的不一定取消效力。可以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但无效行为一定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救济时效不同。对违法行为,复议申请的时效是60日,提起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但针对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对违法或无效的处理

第一,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合法有效地行使处罚权,如果发现自己做出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无效的,自己就有纠正的义务。

第二,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权力机关通过监督程序纠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一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权力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律监督权,可以依法撤销或改变被监督者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纠错。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法》第73条第3款还新增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这一规定消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行政机关的责任

1、应当撤回并说明理由:《行政处罚法》第48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这是关于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而且是这次修订中的新规定。

2、依法赔偿:《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结语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权利义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必须持续提高自身的依法执法水平与能力,人民群众也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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