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了,这不是新鲜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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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先看几张微信聊天图。
话说2017年的时候,我妻子在县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个分中心,负责收集、初审一些参保人员在外地治疗的费用单据。有一些民营医院开出了发票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盖章,她不确定能不能用。(哈,执业药师,刚见到电子普通发票,能理解

(没找到医疗发票,找一张这样的抵数)
我就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给她看,并让她打印出来,拿给中心的会计也看看。
嘿,人家一看,就明白了,这发票,能用。
话说在2019年,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要求,安排各省税务局在2019年底之前,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时间到了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强调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下图就是一张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我们拿这张发票和前文中的电子普通发票对比,可以看到,从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右下方少了“销售方:(章)”字样(这本来是盖发票专用章的地方),原因是已经被电子签名代替。当然,有细心的读者也发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
这种发票很特别,文件格式为OFD格式,需要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票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收到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监制章,或者票面左下角销方信息,可以进行发票验证,也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
所以,遇到到这样的发票,不要再说销售方没有盖发票专用章拒收,会闹笑话的。
当然,还是要弄清楚发票是不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记住两点:1、一般发票票面上原盖发票专用章位置的“销售方:(章)”字样没有了;2、一般发票票面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在这里简化为“项目名称”。
昨天晚上,有人问了我另外一件事情,也和我们今天说的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内容有关。还是先来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要求,2019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根据总局要求,各地在2019年相继取消了除特定纳税及特殊情形外的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既然增值税发票抄报税都取消了,哪还有“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这个,真是打死和尚也要不来秃头啊。

不过,他这个问题妙就妙在发票是2020年1月20日开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仅仅是丢失了抵扣联,都不用去麻烦销售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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