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应明确什么是“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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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他相关实施问答》中说,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税微波对此回复给以点赞。但同时,财税微波希望财政部能明确什么是“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
举例来说,一些财税老师认为,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发布)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额109万。虽然开具的发票(或纳税申报表)销售额是109万,但会计分录要写成下面这样:
借:相关科目       1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然后,把这销项税额9万作为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说是财税〔2008〕151号中所称的所称财政性资金,要按照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税微波觉得,有这种理解的人,一方面属于对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错误理解,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是交纳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另一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如果国家对于,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发布)中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相应的,是不是应该允许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承前例,假设当期该纳税人取得符合要求的进项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5万元。当期该纳税应缴增值税是多少?4万元而已!
就算是要缴增值税,才不过缴4万元而已,现在免税,怎么就能免了9万元呢?
不要忘了,虽然免了9万元销项税额,可也是转出了5万元进项税额啊!
这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限额,免征增值税是不一样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限额免征增值税,是该纳税人销售行为不属于免税,只因为其销售额小,国家出于扶持,才免掉了其销售行为本应缴纳的增值税。
行文至此,可能有的朋友会说,没关系啊,把那部分硬性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作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对应的转出的进项税额,也计入成本了啊,对企业利润总额没有关系啊。
是的,对企业利润总额没有关系,但对净利润可能会有关系。为什么?我们知道,在农业产业,有很免征增值的农产品,其种植、养殖所得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把这硬性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作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在北京等一些省份,是不能作为免税所得的。
所以,财税微波觉得,财政部有必要明确一下,什么是“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或者说,明确纳税人发生免税销售行为,在没有产生“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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