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产品专题之信托(上)

前  言

信托业作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之一,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从可投资领域来看,信托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市场。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贷款、证券投资、债券承销、股权投资等几乎全部金融业务。能够自由地同时开展贷款与投资的综合经营是信托的巨大优势。

信托业在2008年后飞速发展,以每年万亿规模在增长,成为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中国金融业第二大支柱。在2017年,信托资产规模达到峰值,突破26万亿。虽然2018年开始,受“去通道、去嵌套”监管政策的影响,信托资产规模有所下滑,但存续规模依旧在“20万亿元”门槛之上,稳坐金融行业第二把交椅。

虽然信托作为私募产品不能公开宣传,但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信托并不陌生。信托产品较高的稳定性与收益率,使信托产品备受高净值客户青睐。尤其是,随着财富的积累,我国已经进入了财富传承需求的爆发初期,承载财富传承功能的家族信托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需求旺盛。作为理财师,在给高净值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时,必然也离不开信托业。今天好信托研究院就带大家了解信托业。

一、信托业发展历程

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北京成立至今,信托业在中国已经发展了40余年,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探索整顿时期(1979-1999年)

以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为标志,中国现代信托业在完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摸索起步。在这20年间,信托公司基本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本源业务,而是利用经济转型期间出现一些政策漏洞和改革缝隙,主要开展变相信贷类业务和证券类业务。信托业在长达20年的无序发展时期,共经历了5次整顿清理。

第1次整顿(1982年)。当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其中信托贷款所占比重较大。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2次整顿(1985年)。起因是1984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3次整顿(1988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4次整顿(1993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1994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第5次整顿(1998年)。1999年3月,国务院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监管层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2000年存在的239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60家左右。

(二)制度规范时期(2000-2006年)

在2000-2002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一法两规”框架的形成确立了我国信托业的法律基础,规范了信托机构经营活动和核心业务,明确信托机构作为财产管理机构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性质,促进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本源。这一阶段,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也成为当时我国信托业最重要、最成熟的业务形式。

(三)高速发展时期(2007-2017年)

这一阶段,信托业经历了第6次整顿。2007年3月1日,信托两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后,信托业第6次整顿正式拉开帷幕。根据通知,监管层将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轰轰烈烈地清理,力争早日达到监管层的要求,换发新牌照。

2010年,银监会(现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此后,银监会(现银保监会)设立信托监管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相继成立,与信托业协会一道构成了我国信托业以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行业自律、市场约束、安全保障为补充的“一体三翼”监管架构。

在此期间我国信托业高速发展,信托公司创新了银信合作业务、信政合作业务、私募基金信托业务、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业务、房地产基金信托业务等,同时伴随资管行业的兴起及通道类业务快速增长,期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高速增长,行业规模于2017年达到峰值。

(四)回归本源时期(2018年以来)

2018年,以资管新规为代表一系列监管文件下发,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进行严格限制,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抑制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鼓励主动管理型信托业的发展,这导致2018年信托资产余额首次出现负增长。到了2019年,信托资产规模下降幅度明显收窄,进入了波动相对较小的平稳下行阶段。

2020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信托资产风险率持续提升,安信信托、四川信托等接连爆发大额兑付危机,令整个信托行业声誉备受考验。目前,信托业正处于第七次整顿之中,监管层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开展了多次风险排查,引导信托行业在史无前例的强监管氛围中践行“治乱象、去嵌套、防风险”。

二、信托公司概述

(一)信托公司概念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用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因此,我国在法律制度上明确了信托业务由信托公司专营,经营方式采用机构法人的形式,而且将信托公司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下属机构的监管。同时,信托是中国金融业中唯一能够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的金融业务广泛,一个信托牌照的功能相当于金融全牌照,而且银保监会明确表示不会再发放新的信托牌照。目前全国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共有68家,信托牌照珍贵且稀缺。

信托牌照稀缺性:

信托牌照的稀缺性一方面便于监管部门监管,另一方面也使各家机构对信托牌照的竞争更加激烈。由于信托牌照的稀缺性,转让信托牌照时,有大量知名企业愿意接盘。

案例1:2020年,上实集团合计以94.09亿元的价格摘得天津信托77.58%股权。

案例2:2019年雪松控股以200多亿的价格拿下中江信托71.300%股权。中江信托改名为雪松信托。

(二)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业务分为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

1、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消费者通常接触的都是信托业务,因为消费者是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处分。

信托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信托关系人;

(2)必须有信托关系人共同订立的信托合同;

(3)信托的财产或资金必须是确属委托人所有。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委托人数量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按信托资产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根据信托利益是否归属于委托人本身,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而根据常见的资金投向,又可以分为基础产业类信托、工商企业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其他类。

(1)基础产业类

基础产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基础产业领域的信托,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其中,信托资金投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被称为基建类信托,常被业界称为“政信合作”类信托。因基础设施类项目要远远多过基础工业类项目,所以目前基础产业信托中大部分为政信类。政信类信托项目的融资主体一般为地方平台公司如,城投、水投、交投、开发区的经济建设集团等,资金主要受让于地方政府的债权或者应收账款等,辅以相应的土地抵押和评级为AA或者以上的公司进行担保的风控手段。

(2)工商企业类

融资主体为各类工商企业,资金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资金需求:并购资金、流动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等。质押物多以融资公司股权、融资公司持有的物业资产、各类应收款等为主,并辅以关联公司担保以及相关法人担保等信用增级手段。工商企业信托的发展与政策导向、宏观经济、市场风向息息相关,涉及各行各业。

(3)房地产类

融资主体为各类房地产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信托一般通过信托贷款、项目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房地产,主要分为债权型、股权型、收益权型以及组合型业务模式。大部分信托资金通过信托贷款或者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投资房地产项目。

(4)证券投资类

证券投资类信托,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证券,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型信托业务。

(5)其他类

包括矿产信托、红酒信托、影视信托、黄金信托等,即将信托资金投向于矿产领域、红酒投资、影视制作、黄金投资及其他各领域。

2、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是指运用公司自有资金、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提供融资及担保服务等业务。主要包括短期贷款,金融产品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业务。总的来说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就是信托公司不涉及信托行为,仅利用自身资源进行各种投资来达到财富增值的行为。

固有业务产生的收入在信托公司利润表里主要体现为净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固有业务资产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里主要体现为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通道业务:

所谓“通道类”业务指的是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的业务,这类业务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通道类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虽然回报率很低,但可以帮助信托公司做大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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