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公告】---昨天总署令发布,结果无人问津!扎心哪!关爷!

如题,昨天海关发布了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可是好像各路抢热点的报关号都对此表示了漠视:

咋说也是个总署令呢,怎么就被漠视了呢?各位公众号小编,你们知不知道你们这样很不给海关面子啊!其实它很重要啊!

嘿嘿,当然也可能因为大家不知道它的威力!

看到了统计这么和谐的字眼,一定是想跟咱们报关其实没啥关系。

瞄一下就过了,对伐?

哼哼,为了正义!

我们来扒下它温柔的画皮!

毕竟咱们关务在这上面栽跟头的不少!

先来看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切都是为了正义,根据相关法规开展统计!

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有关海关业务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基本是以货物跟物品为主开展统计,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有钱啊,统计进了多少花了多少嘛!比如贸易逆差是伐?有关又是啥呢?嗯,大概是服务贸易之类的咯,我猜的哈!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跟第二条差不多的意思,主要就是进来的出去的,加上其他的各种,大概就像酱紫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保密!保密!

放心,海关这是署令!他们一定会做到: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嗯,请大家配合一下!

第七条 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

几个意思呢,就是海关一般是自己先干的,不会没事就去找咱们企业的,只有他们一个人喝不下去了,才找咱们一起喝,(⊙o⊙)…不对,是一起干活!

第八条 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原始资料,海关可以进行整理、筛选和审核。

这没啥说的是吧,必须要科学嘛!

  

第九条 海关对统计原始资料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查询,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核对。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集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还是那句话,有疑问就调查,必要时候嘛,还可以找第三方进行支援!

  

第十条 海关运用统计数据,对业务运行情况和海关执法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哪些人该吃药了,哪些人该停药了,嗯,院长尽在掌握!

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

(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用于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并作为海关实施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依据。

看到了么,上面这两条,才是海关统计的地位!

监督你报关,监督你报检,监督你价格,监督你重量,监督你,监督你-----

还可以对你们进行分析,比如给你打个分,怎么打?统计数据来一打!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贸易和海关业务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开展动态预警工作。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分析报告等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

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悄悄在此嚎叫一下,我们需要自己的一切报关单数据啊,能不能给啊?其他人家我不要啊,比如加贸手册核销时候,万一系统有哪个删单的不正常了,我们咋知道啊?哎

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的统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提供。

  

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像这条跟咱关务没啥关系,纯属吓唬海关的

各位关爷,我就问你们怕不怕?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才是今天的重点啊!

申报不实了解一下?

影响海关统计了解一下?

可是你以为就这么简单?

来,看案例:(某上市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          证券简称:小鸟制造  公告编号:*****

关于收到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收到某地海关2018年10月11日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关辑违简字[2018]***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2018年8月21日,公司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某地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告单号为230320*********,申报毛重为295527.52千克,申报净重为295518.75千克。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电视机用挡板,申报数量为241003.62千克,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电视机用双色灯盏,申报数量为54500千克。

经贸易统计审核发现,该两项货物实际数量分别为74.98千克和5千克。经查,该票货物实际毛重和净重分别为103.88千克和95.11千克。2018年9月21日,当事人向某地海关申请删单。经查,该错误系我公司关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在拿到该票货物的报关文件后仅核对了申报数量与申报金额,遗漏了对申报的净重与毛重数据的核对,造成货物数量填错所致。报关有限公司已对以上报关事项进行了合理审查。

二、处罚决定

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数量、净重、毛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那么,是不是发现了那么几个字?经贸易统计审核发现?再次呼应了文件规定(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

说对你进行监督,那就绝对不会言而无信滴!请给总署令一点尊严!

嗯,马屁拍完,案例发完,继续看公告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是不是发现有点邪?如果你提供了虚假资料,一下就犯了两个法?

海关法!统计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统计资料,是指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海关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采集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信息,是指海关统计电子数据、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以及海关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有没有发现这三者是有一个递进的,从原始资料到统计资料到统计信息,逐级而上,一看本质,矮油,我们报的每一票单子都很重要哦!直接影响国家最高级的领导们进行国策指定呢!

各位关务胖友,有没有觉得很光荣捏!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嗯,本关务发布由胖剑负责解释,一个道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嗯,今日发布,到此结束!昨日发布,随缘欣赏,明日发布,敬请期待!

大概也就是这么个意思!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