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解读】出口管制法发布,三次审议后终稿有啥不同?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嗯,这是一部法律!
所以,违反就是啥?就是违法哦,亲!
那么,我们先来整体看一下: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49条,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然后---那个---法规小帅哥又来投稿啦!他把终稿与之前的进行了对比,变化部分分为三个模块:新增、调整与删除!
以上适合关务大神们对照阅读,下面开始胖剑版读法

1、总则
嗯,配合而已,单单一致

划重点:安全与利益。

而,这个利益二字呢,在后面的第十八条管控名单里也新增了
以前只有国家安全,这个把利益也加了进去

然后第二条就正式确定了管控重点:
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
服务贸易也正式确定,也明确了范围: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注意这里用词是“等数据”
而且这一条还跟后面的概念相呼应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其他呢,跟之前的草案差不多
大概就是通过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许可证之类的了
这个么,各位胖友应该也习惯了

熟悉的配方嘛
当然,已经成了法规了
咱们就得夸夸这个与时俱进,这次这个东东呢
在这么打的法规里居然给企业指路,嗯,说的高端一点
就是引导出口企业合规运营,主要体现在五六七条
原文大家可以看上面图片
总结来说就是:
  • 建立咨询机制,提供专家咨询
  • 发布出口管制指南,引导企业合规
  • 引入商会会协会,协助企业自律管理
就这三个,胖剑我就觉得,嗯,词穷,很棒!
2、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这个项目上跟上次草案变化不多,大的变化第十八条新增了:
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移出管控名单。
是不是想到了芯片?
对等操作而已,可以申请,国家允许就可以卖
嗯,比上次草案一刀砍死好了很多!
3、监督管理与上次草案没啥变化
如果有兴趣可以看上次的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来了!俺试着划划重点吧
4、法律责任
虽然跟上次变化不大,还是单独列出来给各位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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