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的财税处理
预付卡的财税处理
预付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购买预付卡时,收款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付款方,持卡人实际消费时销售方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实际购卡时
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购买方支付的货币资金属于预付款性质,未发生实质经济业务;销售方按收到的金额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商品与服务税收编码选择“601”,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购入后实际使用时
(1)公司自行消费时: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税务处理:
根据购买预付卡取得的发票和实际消费相关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时: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税务处理:
根据购买预付卡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发放明细签名表,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并考虑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3)赠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时: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税务处理:
根据购买预付卡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签名表(实际中很难获取),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并考虑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4)促销方式赠送客户时: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税务处理:
根据购买预付卡取得的发票、促销活动通知、以及赠送明细签名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并考虑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注:购入预付卡实际消费时,应制定关于预付卡采购及使用制度,建立预付卡使用登记台账以及关于发放赠送预付卡涉及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