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共同接受用电,为何有的用电费分割单税前扣除,有的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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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务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行不行?
答复:
不可以!
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情形二:
我公司租赁的办公房由于没有单独安装电表,请问支付给出租方的电费取得出租方电费分割单,税务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行不行?
答复:
可以的!
方式一:
你可以凭借跟出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缴纳电费的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电费分割单,入账并据实扣除。
借:管理费用-电费 1130元
贷:银行存款 1130元
注意:
仅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不得抵扣。
方式二:
你可以要求出租方以转售电费的形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票,凭借发票入账并税前扣除。
若是取得电费专票:
借:管理费用-电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元
注意:
既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税库山东 中税答疑特邀专家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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