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出入较大 买房人该怎么办?

央广网北京11月19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甘肃省张掖市崇圣嘉园小区多位业主向《天天315》节目组反映,他们在2014年年底收房时被开发商通知,房屋实测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大了16-18平米,必须先补交房款,才能收房。业主们认为,按合同约定,他们只需补足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超出3%部分的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则坚称,房款应该全部由买方承担。双方僵持至今,房产证逾期6年仍未办理。

业主卜先生告诉记者,为了小孩上学方便,2013年7月份他在崇圣嘉园小区购买了一套107平米的商品房,当时他和开发商——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上显示,房屋建筑面积是107.82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7.82平方米,公摊部位与分摊建筑面积是0平方米。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4年10月,但实际交房时间是在2014年的12月份,而且交房时,开发商还通知他,房屋实测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大了16-18平方米,必须先补交房款,才能收房。卜先生说:“我说怎么大这么多,开发商说不知道,反正修大了。我说房子大了我不要了,开发商不给钱也不给钥匙。”

业主包女士介绍,她们家遇到的情况是,到了交房时间却迟迟没有收到开发商通知交房的电话,在2015年初,她从其他业主那里了解到这个项目已经交房后,才去收房验房,此时,开发商才告知她,她的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了16平方米。包女士说:“实际的测绘面积也不能大这么多,合同上明确写了不能超过3%,如果是超3、4个平方米,我们也认了。”

包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最初表示,必须补足房款,才能拿钥匙。后来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突然说可以补偿业主3万元,但要求业主必须要签定一份还款协议书。对于这个解决方案,包女士当时觉得合理,而且孩子在附近上学急需装修入住,就签定了还款协议书。但之后了解到,开发商补偿的3万元,其实是当地政府给予在张掖市滨河新区购房居住的农村居民的补助款。包女士说:“我们当时认为开发商给我们补上3万元,我们自己再掏1万多元钱就可以了。而且不愿意签还款协议,开发商就不给我们钥匙,只能把还款协议签了。”

卜先生等多位业主也表示,都是为了孩子上学,急匆匆签了还款协议。而这份还款协议书,后来成了阻碍业主维权的“拦路虎”。

在签定还款协议书后,业主们四处维权,但时至今日,开发商仍然没有做出任何让步,双方僵持至今,房产证逾期6年仍未办理。

业主们持有的还款协议显示,同意乙方对所欠补交房款可延期交纳,在2019年12月1日全部付清房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实测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大了16-18平方米,等于房子多了一间小卧室。那么,开发商是否变更过规划?有没有经规划部门同意?对此,记者向开发商方面进行了核实。开发商方面的负责人王先生答复:没有变更规划设计,只是卖房时漏算了公摊面积,所以现在让业主补足公摊面积的钱。王先生说:“没有变更规划设计,是楼盘建好之后,才发现公摊面积没有在规划里进行一个数据的核算。发现这个错误之后,我们立马给出了补救措施:第一,不愿意承担,我们全额退款;第二,如果还愿意买这套房子,超出的部分,5年之内给我们补足房款。业主们也向我们承诺过,5年内给我们付清这个款。”

对于差价该由谁来补足的问题,王先生表示,合同上已经注明----双方自行约定:实际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如果买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记者注意到,这些业主的合同中也写有这一条。但要按照以上原则处理的前提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这个开发商在签定合同时,已经选择“双方自行约定:实际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业主们表示,不相信开发商会在卖房时漏算了公摊面积,不愿为开发商的错误买单,会继续维权。

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提醒买房人:在签定合同的时候,要特别留意合同中是否有“双方自行约定:实际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这样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常见的房屋基本信息销售许可之外,还要特别留意面积差异如何处理。一定要看清楚有关的合同条款,虽然误差在3%以内多退少补,然后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了一个惯例。但是,要注意到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明确规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除了合同条款,那么补充协议以及业主和开发商签署的其他的法律文件中,也要留意关于面积误差在内的相关约定,避免在后期维权的时候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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