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层数·防火定性-21问!
石峥嵘:本文共计21问,由浅入深阐述建筑层数、防火定性和规范适应原则!
一、《建规》中的建筑层数,和其他行业有什么不同?
不同行业和标准,建筑层数的控制目的不一样,要求和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建筑防火规范中的建筑层数要求及控制,注重建筑防火及消防救援,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及相关专业规范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要求和计算规定。
本文所述的建筑层数,均是指《建规》附录A所述的建筑层数,专业防火规范有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规范关于建筑层数分类,是否适应于建筑防火规范?
可以参考。但是,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与防火相关的专项规范有规定的,应依专项规范执行。
三、怎样计算建筑层数?什么是自然层?
《建规》A.0.2明确了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
关于自然层数的定义,可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然层数是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四、哪些空间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示例:本图示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没有大于1.5m,且设置在建筑底部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的室内高度没有大于2.2m,两者都不计入建筑层数,楼层编号如下:
五、室内高度小于2.2m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是否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及相关专业规范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要求和计算规定。依《建规》A.0.2要求:仅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设备层、管道层等通常不会在建筑底部,且功能不符,应计入建筑层数。
六、夹层是否需要计入建筑层数?
夹层的概念很多,原则上,满足自然层数概念的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具体仍应酌情处置:
1、对于类似设备层、管道层等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2、对于一些局部的平台或夹层,比如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注1: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当存在人员活动和可能置放可燃物品时,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注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不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对于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和工业场所的夹层,如电缆夹层等,应酌相关工艺要求和专业规范确定。
七、建筑层数包括地下层吗?
通常情况下,建筑层数是指室外设计地面以上的层数,地下室(包括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
八、某建筑地上一层,有两层地下室,算多层建筑吗?
通常情况下,建筑层数是指室外设计地面以上的层数,地下室(包括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
某建筑地上一层,有两层地下室,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没有大于1.5m,地上部分按单层建筑定性。
九、规范对建筑最多允许层数的限制,包括地下室的层数吗?
从建筑防火的角度,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限制,是指室外设计地面以上楼层数的限制。
十、规范不限制地下室的层数吗?
规范少有对地下室的层数进行限制,是因为规范对地下部分建筑有较严格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且很多功能场所限制了最低的地下层位置,比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办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等等。诸多限制性措施,实际控制了地下室的层数。
十一、规范对建筑层数有哪些限制?
从建筑防火的角度,主要是建筑层数限制和某些功能房间允许设置楼层的限制。
1、建筑层数限制:
a、在工业建筑中,有些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最多允许层数被限制,比如,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二级耐火等级厂房,最多建设6层,等等。
b、在民用建筑中,有些耐火等级的建筑,最多允许层数被限制,比如,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最多建设2层;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等等。
2、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允许设置楼层的限制:
比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另外,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均有较严格的设置楼层限制。
十二、《建规》5.5.21中关于“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要求,其中的建筑层数,是指总层数,还是某一层?
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建规》以总层数为单位。
示例:建筑高度为四层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一至四层均为1.0m;
十三、关于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规》以总层数为单位,怎样确定?
两者确实有较大的区别,《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规》以总层数为单位。出现这情况的原因,是因为现行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仍为2011版,当时适应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以楼层为单位,后来,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变更为以总层数为单位。
具体处置要求,参专题:中小学校-怎样确定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十四、《住宅设计规范》4.0.5规定“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这类设备层是否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明确“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
根据《建规》要求,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架空层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住宅建筑的设备层、管道层等通常不会在建筑底部,且功能与《建规》描述不符,即使层高小于2.2m,也应计入建筑层数。
十五、住宅建筑需要层数折算吗?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处置原则如下:
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但是,针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内部条文的应用,仍宜按该规范“层数折算”的方式处理。
十六、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4.0.5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那么,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以《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因此,《建规》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只需要考虑自然层数,不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需要说明的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可以有效防止搭建夹层等问题,对于地方有特殊规定的,应予支持!
十七、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时,是否需要与住宅建筑的楼层及层高相对应?
按规范定义: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因此,当网点与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时,应与住宅建筑的楼层及层高相对应。
以下图示中,网点和住宅采用不同的层高,放大了网点规模,可能会预留非法改造空间,不应许可!
详细解说,参专题:明'网点与住宅楼层关系'之重,避'埋伏设计'之嫌!
十八、《车火规》中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概念,涉及地下室内陆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这个“室外地坪面”和《建规》的“室外设计地面”,是一个意思吗?具体怎样确定?
《车火规》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概念,是依《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确定,本通则已被《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替代,本标准已明确“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依此,这个“室外地坪面”应参《建规》的“室外设计地面”的相关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室外设计地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
1、建筑首层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2、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十九、某汽车库,地下两层,地上一层,按多层汽车库还是单层汽车库定性?
地上一层按单层汽车库,地下两层按地下汽车库,分别定性。
二十、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中首层的汽车库,属于单层还是多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陆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均属于多层汽车库。
二十一、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中首层的汽车库,是否属于高层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个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均属于高层汽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