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呼吁:是时候出台这些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措施了!(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编者:万仁涛,本文参考了王曙光、郭沐聪、桑梦琦、高雅、傅远媛等人观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图片为编者配图,图文无关。全文约3300字,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
众所周知,养老服务业对国家政策的敏感度很高,依赖度还很大。这其中,涉及养老机构“钱袋子”的税收尤为迁动人心。税收政策一有“风吹草动”,就能引起整个行业“高度关注”。
今天,我们对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一次最新的汇总盘点。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当前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覆盖面还不够广的现实。为此,我们也借着这篇文章,呼吁决策部门对养老服务业实施更加有力度的税收扶持措施,并根据业内人士的观点形成了几条具体建议。希望大家能转发扩散,以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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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国务院、民政部等其他国家部门发布的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税种实施条例中,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占比大的税种上,此外还有一些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小税种,优惠方式主要是减免税额、税前扣除等方式。
1.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养老机构资产重组所转让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收入,不征增值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和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运用养老基金投资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批准投资内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专门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收入,实施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养老机构也随同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3.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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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花税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间的划拨过户,不征印花税;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贴息、无息贷款合同,以及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和社保基金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社保基金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2)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自有或承租、无偿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契税;经批准设立的所有公立和民办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我们从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两个分类方式,从税种、优惠项目、单位类型、优惠方式、政策依据和环节这六个角度,对这几年来我国发布的与养老服务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如下表:
其一,行业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为免征、减征这几种形式,出台政策的部门也比较多,养老服务业涉及的税种种类比较广泛和细碎,其中,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出台数量在所有税种政策数量中的占比最多。
其二,行业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间接相关的政策涉及的税种不多,优惠项目集中于所得、赠与、捐赠等方面,优惠环节处于资产处置这个环节。具体如下表:
从政策颁布的数量看,政府不断制定和出台养老工作文件及规划,国家对养老服务业是持有鼓励态度。从环节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涵盖了我国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大重要环节,如运营环节、建设环节、资产处置环节,但是对于筹资、投资、研发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从法律地位上可以看出,这些规范性文件大多是由财政部、民政部、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制定、颁布,政出多门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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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国家政策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力度,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建议:
1.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购买养老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企业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收入,给予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增加个人赡养老人居家护理、医疗保健和老人康复等赡养费用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2019年底中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为77.3岁,对赡养77岁以上老人实行50%的加计扣除。
2.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如对企业、个人及各类民间资金购买的用于社区养老整体建设维护的设备、租用房屋支出,以及房地产开发中配建的养老服务公共设施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按全额或按50%的比例予以扣除;对社区养老机构取得的老年书画学习、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和食堂餐饮等养老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自用、购置、租赁的房产和车船、购置车辆,免征有关的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3.给予营利性养老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
不限制单位性质,不管性质属于营利性还是属于非营利性,只要是从事于基础养老服务的单位,均可以享受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若提供较为高端的养老服务,可以按照特殊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初期纳税有困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参照国家重点公共项目给予“三年免征三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并对经营亏损的企业适当延长抵扣年限(延至8~10年),以增强养老设备的服务能力。
对开发房地产项目中配建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进行资产划转或出让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对购置土地建造或购买房产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对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减半征收房产税(含租用房屋)、土地使用税(含租用土地)和车船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车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免征印花税;对营利性养老服务的土地租金收入,经批准可给予定期的减免房产税优惠等。
4.建立与养老服务业相协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除了最基本的养老服务,为了满足与时俱进的养老服务需求,提供生活服务、文娱服务、旅游服务、休闲服务、咨询服务等养老服务的企业,也可以同时设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此类服务享受3%的征收率等。“以房养老”的时代浪潮下,房地产相关企业进行养老住宅、设施的建造和开发,提供住宅服务可以享受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于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将税收优惠提供给进行养老相关培训、教育的企业。
为了激励专业护理人员进入养老服务行业,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个人,对其工资、薪金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减免,社会培训机构展开的教育、考证等培训服务,实行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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