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如何讲好一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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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在诉讼案件中,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像桥梁一样连接着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其中法律规范通常是明确而具体的,虽偶有争议,但终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学理学说找到所谓“通说”加以解决。相较之下,事实则显得飘忽不定,难以琢磨。究其原因,莫过于事实的发现、梳理、表达差异极大,而这种差异往往成为一起诉讼案件的胜负手。因此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如何讲好一个故事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便以此为视角,为读者分享讲好一个故事的些许心得。
01
为什么要讲好一个故事
接触的案件越多,越发体会到案件事实的重要,而事实梳理更是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的深层次瓶颈[1]。从初次会谈中听客户讲故事,到案件准备阶段重新架构案件事实,再到向法官呈现一个可以支撑我们结论的“小前提”,回归案件的基本面,案件事实一定是决定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
初学民法时,我们即掌握“法律事实”这个概念,这让我们保持着一个法律人的理性与逻辑。工作后,我们的行话更多表述为“如何讲好一个故事”。法律事实也好,讲一个故事也罢,其本质都是在为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做准备。从律师工作来看,无论是制作证据册,还是起草法律意见,本质也是在协助法官梳理、还原案件事实,并引导法官进一步去探寻案件的“小前提”,最终争取我们主张的“结论”。
02
故事素材的获取
律师获取案件事实主要有三个途径:客户讲述、现有材料、商业背景调查[2],故事的素材也多来源于这三个方面。客户的故事主观,但可以尽快掌握案件梗概;现有材料客观,却容易忽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情感;商业背景调查有限,也足以在一定程度上查缺补漏。
我们经常说,听客户讲故事,不是听他说了什么,更要听他没说什么。一般情况下,客户来自各行各业,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十分有限,甚至完全不了解,在向律师讲述案件经过时,受自身立场、记忆力、商业考量等诸多因素影响,或是出于各种不愿意直接表明诉讼目的等原因,导致客户讲述的故事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更非案件的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获取故事素材时,不仅应尽可能地穷尽一切方式去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还需要对故事素材的真伪进行甄别、筛选,以便为故事的重构打好基础。
03
故事的打碎、重构
多方收集到故事素材后,案件经过基本可以还原,下一步,便是打碎、重构“新故事”。
1.“最小事实切割”
参照天同在制作证据方面的经验即“最小证据切割原则”,我们同样也可以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最小化切割。如积木一样的最小化切割,既可以加深对每个事实的印象,又便于后期的重新组合,可以在不遗漏每处细节的前提下,游刃有余地去架构故事。
2.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穿梭
从“法律事实”、“法律适用”的概念,到“三段论”的应用,看似“事实”与“法律”泾渭分明,实则,二者之区分是审判实务中的重大难题。正如黄茂荣教授在《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所言:“法院事实上必须经历多阶段的法律适用过程,亦即前阶段之适用的结果,构成后阶段所据以开始的事实基础”。
因此,律师在构建故事的过程中,还需要在庞杂的事实与法律规范中来回的穿梭,而非将二者完全割裂开来各自研究。
3.重构的方法
故事重构的方式有多样,视案件的案由、审级、法律争议等,最常见的方式是按照主体、时间顺序、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等,如涉及疑难复杂案件,还需要从不同角度多维度地去重构案件事实。如笔者代理的一起涉煤矿的股权转让二审纠纷,因案件背景事实复杂,历时长且关联案件较多,因此,在案件研究过程中,我们多维度重构了该案的事实:
(1)按照时间顺序重构案件背景事实
(2)重构一审裁判情况
(3)重构关联案件
可见,重构案件事实的方式并不唯一,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有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去架构案件事实,方能更好熟悉案件。
04
故事的呈现
经历了重重打磨的故事,更值得被输出,而面对不同的对象,呈现的故事也有不同的侧重。
1.给合伙人呈现的故事
天同汇报案件有个“五分钟规则”的惯例,简单来说,就是用五分钟的时间讲一个大家都能听得懂的故事。给合伙人讲的故事,应当做到“厚底稿、精裁剪”,逻辑清楚,并能随时应对合伙人的提问。对此,可参考办案手记此前的文章:《案件汇报:如何在五分钟内讲好一个故事|办案手记》。
2.给法官呈现的故事
最终的故事,是要讲给法官听。法官从律师处获取案件事实主要来源于庭审表达与提交的书面文件,这就需要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充分使用有限的文件去呈现:
(1)庭审表述:实际上,庭审中的每个流程都有呈现事实的机会,除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证据交换等常见环节外,笔者想要重点说明的是,向对方发问,及最后的当事人陈述,是很多律师容易忽视的环节。
向对方发问环节中(如有),可以将庭前设计好的有针对性的问题向对方进行发问,通过发问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将问题放大,提示法官注意,因此发问也是向法官传递事实的重要途径;而最后陈述,也是很多律师容易忽略的表达机会,且实践中最为通用的陈述版本是“坚持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最后陈述作为庭审的最后环节十分重要,但也不宜将案件的辩论意见、法律观点再次复述,笔者认为,在庭审的最后,将故事的中心思想简要、真诚的讲给法官,才能更好地打动法官。
(2)《大事记》:事实复杂的案件,如有必要,可以整理一份书面《大事记》呈交法官,尤其是涉及多起关联诉讼的案件,可将另案的诉讼主体、案由、案号、主要诉求、法院查明与裁判情况及执行情况等基本事实进行梳理(见前文《关联诉讼情况》图表),以便法官更快地掌握案件事实。《大事记》对事实的梳理应客观准确,避免进行主观演绎。
(3)《证据目录》:证据在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针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及证明目的,需要律师在庭审中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对方进行质证。然而,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只能去证明法律关系或指向诉讼请求吗?笔者认为,核心的案件事实,尤其是有争议的事实,应该充分利用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进行呈现。
(4)可视化图表:目前,可视化在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已非常成熟,本文在此不予赘述,想要说明的是,作图是为了使复杂事实简单化,且更为可读、易懂,而非其他,要让可视化成为故事输出的技术加持,而非阅读者的鸡肋。
诉讼律师对于呈交法院的每一份文件,都有一份期待:除了文件中的法律观点可以被法官采纳,还希望文件中的文字可以直接被引用至裁判文书,尤其是对所涉案件事实的表述可供作为裁判文书的“经审理查明”使用,这就要求文件用词精准,并进行精雕细琢。
案件事实虽然像雾像雨又像风,但仍无须失落失望失掉所有方向,讲好故事才是唯一的答案。
注释:
[1]《回归案件研究的基本面》齐昕 天同诉讼圈 2018-10-27
[2]《通过案件背景调查,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做到知己知彼》尹亮 天同诉讼圈 2018-11-17
来源/ 天同诉讼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