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部分行政行为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证明标准,指案件事实符合人类的一般理性,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或其他可能性极为微小的盖然为真的状态。

一是,怀疑,是指一种两可或多可的意识状态,具有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在选择其中一种时,不能排除其他种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二是,合理,是指怀疑须有理由而非纯粹出于想象或幻想。

三是,一般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应包括以下要素:

(1)合理怀疑必须是有根有据的怀疑,而非猜测臆想的怀疑。

(2)排除合理怀疑并非排除所有的可能性,而是排除那些无根据、不现实的可能性。

(3)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或者得出唯一结论。

(4)存在合理怀疑时,法庭应当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认定结论。

四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只有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时,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明显优势标准,指案件事实基于明显优势,能够达到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程度,使其他合理的可能性保持沉默的盖然为真的状态。

五是,行政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比较接近但不同,总体而言要低于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事实证明。

(2)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807-8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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