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应提前介入 对政采进行全程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赋予的职责。它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同,审计机关不仅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进行监督,还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它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审计监督是政府采购行为已全部完成后进行的事后监督,在监督活动中更注重的是'查明经济活动中经济现象的表现过程及关系,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
笔者认为,审计的事后监督针对已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和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一定的惩罚,本身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事后监督的滞后性不利于更好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因此,审计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将其监督程序前移,这样能够更好地防止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不法行为,为国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防范功效。
审计监督应当前移
监督的本意是提示督促、防止差错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秩序,而对已违纪违法行为的惩罚是监督的一种手段。按惯例,审计机关是注重事后监督,其对采购行为的监督范围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从采购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是,审计部门在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阶段就加入监督更能起到提前发现错误并及时阻止、减少损失的作用,可以更好发挥监督的功效。
因此,强化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事前'监督,具明显的现实意义。比如:在项目实施前,由审计机关对其项目投资'计划规模、项目预(概)算(或者投资额度、采购预算)、项目拟投资的造价(市场合理成本价格)、拟招标的标的价格'等事项,提前介入进行'事前'审计(或者是投资评审)监督。它不仅能将相关违规、违纪行为和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还能有效防止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起到切实可行的'护航'作用,促使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构建财政与审计配合机制
强化政府采购事前审计监督,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而且要能体现这种机制的'有效'性,最起码的前提就是审计机关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应当进行密切配合,并建立有关制约机制。即: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经济处罚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以规范监督管理程序和采购人行为。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加大综合执法查处力度。
审计监督应注重责任追究制
强化审计监督,实际就是对采购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纪、违法采购行为的证据收集和认定。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相互协作,实现资源、信息互换共享,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不法采购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对已触犯法律的采购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采购人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
首先,审计监督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都应当树立一种正确的监督执法观。各个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把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当作自己购置家庭财产一样精打细算,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其次,无论是审计机关还是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有甘当'看门狗'的奉献精神,就如原审计署署长李金华所说:'做好国家财政的看门狗'。
因此,凡法律赋予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和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坚定的决心,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只有这样才能担负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