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对比
经常项目 | 货物贸易收支名录登记渠道 | 到外汇局现场登记 | 可通过ASONE平台线上登记 |
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资料 | 需同时提供自身《营业执照》及上一级法人《营业执照》 | 仅需提供自身《营业执照》 | |
小微跨境电商名录登记范围 | 所有跨境电商均需外汇局现场登记 | 年度收付汇金额小于20万美元的无需登记 | |
取消货物贸易辅导期报告 | 辅导期内发生的收付汇业务,需逐笔向外管局报送纸质材料 | 无需报送 | |
优化企业超期限报告的渠道 | 超过30天的报告事项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 全部网上办理 | |
取消强制入待核查账户要求 | 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均需入待核查账户。 | 所有企业主体的货物贸易收入均可选择直接入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 |
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 此前政策无相关内容 |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该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合规。 收支范围:与境外业主的收支、与境内公司的收支、与所在国其他项目工程的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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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 间隔在180天以上的货物贸易退汇、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全部需经外汇局登记。 | 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业务无需登记。 | |
扩大电子单证的企业使用范围 | 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的A类企业可以提交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 所有企业均可使用电子单证 | |
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 企业基于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入经常项目账户并结汇为人民币使用的,原则上应以出口收汇偿还。 | 企业外汇资金不足时可以购汇偿还。 | |
资本项目 | 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 仅允许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被投资主体应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
放宽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 账户内资金结汇用于境内支付,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并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 仅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 | |
放款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 | 1、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 2、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境外。 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
无论境外汇入或从境内汇入的保证金,竞标成功后,均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 | |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 1、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2、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3、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
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 |
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 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应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 可凭《便利化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但需配合银行事后核查。 | |
简化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 直接到银行办理 | |
简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 直接到银行办理 | |
简化外债注销登记 |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金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 取消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并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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