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随母姓,男方反悔不配合,法院这样判!
编者说:
王女士和宁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王女士有权将儿子改姓为随母亲姓。之后宁先生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协助她办理儿子变更姓氏的手续。王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先生配合王女士将孩子小宁的姓氏变更为王女士姓氏,该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及变更孩子的姓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案号
(2021)粤0309民初2804号
案情
2018年5月,王女士和宁先生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儿子小宁由王女士抚养,随同王女士生活,离婚一个月内儿子户口迁到王女士处,宁先生应配合办理。第五条约定离婚后,王女士有权将儿子改姓为随母亲姓。王女士说,这之后宁先生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协助她办理儿子变更姓氏的手续。
2021年,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合法有效;请求判令宁先生配合王女士将被抚育人小宁的姓氏变更为王女士姓氏。
可宁先生却说,自己是在王女士家属威胁下,情急冲动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非他的本意。而且根据中国传统风俗应子随父姓,如果王女士愿意放弃抚养权,他愿意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系在原告家属威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双方在2018年5月14日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及变更孩子的姓氏,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儿子小宁变更姓氏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宁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王女士将被抚养人小宁的姓氏变更为原告姓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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