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诉人现刑事律师:这样的律师最受公诉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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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和律师看起来是对立的双方,前者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后者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被告人辩护。在很多庭审中,双方都是唇枪舌剑,上演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那么,很多律师可能在想:公诉人是不是把律师看成死对头的呢?公诉人是不是认为律师在妨碍他们的工作呢?大家觉得呢?
我之前在检察院工作,办案五年,在公诉科四年,办理过近千件刑事案件。期间我接触过很多的律师,收到过很多的律师法律文书,知道公诉人一般是以什么样的视角去看待律师的。所以,今天想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这个话题。
一、 公诉人认为律师只是起对立作用的吗?
从表面上看起来,公诉人和律师好像是对立的。公诉人一般在法庭上主张定罪、从重处罚;律师主张无罪、罪轻。公诉人更倾向于收集有罪或罪重证据,律师更倾向于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在审判阶段,如果出现无罪的结果,对律师来说是辩护工作大获全胜,对公诉人来说可能意味着承担错案责任。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方面。为什么这么说呢?
1.律师的辩护工作对检察官有利。
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一般情况下其实没有办案人员是想办错案的。因为办错案对检察官一点好处都没有,坏处倒是不少。
(1)办错案会受到内部严厉的批评。
(2)办错案会影响承办检察官和领导的事业前途。
(3)办错案会受到舆论的影响,法官的看法,同事的议论。
(4)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没有故意办错案的动机。
(5)检察官如果办错案,会面临自身灵魂的拷问。很多人当时学法律做检察官,是因为内心是追求公平正义的。
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提起公诉前,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利于防止公诉人办错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正在审查,案件的处理意见还未成形。此时,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可以为公诉人提供多维的视角,让公诉人认真考虑案件是否够罪、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有刑事处罚的必要。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提供充分的理据,公诉人也可以借着辩护意见去说服领导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决定。
批捕的案件在公诉阶段会变得有点复杂。因为批捕的案件如果是错案,是要追究错案责任的。公诉科和批捕科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但都属于检察院的一部分。而且公诉科和批捕科的人员之间还有流动,都是每天见面的同事,彼此非常熟。有的检察院把公诉科和批捕科直接合二为一。如果公诉人发现批捕的案件无罪,问题会变得比较棘手。公诉人一般会尽全力补充收集证据,争取让案件往有罪的方向走,此时,公诉人倾向性比较明显,律师的辩护工作难度加大。
2.检察官欣赏真正有业务水平的律师。
公诉人的主要工作是办案,因此,业务水平是评价公诉人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部指标。因此,业务水平高的公诉人往往能在职位升迁上取得比较大的优势。
真正有业务水平的律师,公诉人从心底里也是认可和佩服的。
记得2014年,我还在检察院,当时田文昌有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在苏州开庭,苏州市检察院要求苏州范围内所有的公诉人都参与旁听。旁听席上除了被告人的几个家属外,黑压压的全是公诉人。田文昌自带强大气场,虽然话不太多,但都简明扼要,要么直击要害,犀利地指出存在的问题,要么直击人心,呼吁法庭依法判决,不受法外干扰。听完庭审后,我们大呼过瘾,感觉田文昌名不虚传。
二、 公诉人喜欢的好律师是什么样的?
1. 越早提出辩护意见越好。
为什么这么说呢?
检察官考虑律师的意见,采纳律师的意见,向领导汇报,作出决定,形成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都是需要时间的。
一方面,律师越早提出法律意见,辩护效果越好。
律师提出得越早,最好在公诉人还未阅卷时就先看到律师的辩护意见,让公诉人带着律师的辩护意见去阅卷,从而更好地影响公诉人。
另一方面,给公诉人必要的考虑和处理时间。
如果律师的法律意见提出得太晚,公诉人已经就案件形成了内心确信,甚至案件已经由公诉科集体讨论领导拍板决定,那么此时辩护意见被采纳的难度无疑会大很多。
如果律师的法律意见提出得太晚,公诉人或批捕科的承办人在期限届满的前一两天才收到辩护意见,对案件的结论已经形成了,更致命的是,时间不够了,来不及认真考虑了,即使考虑了也来不及处理了。
2. 一般不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
很多律师喜欢把收集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在开庭时突然提出来,认为让公诉人措手不及是一种成功,甚至暗暗地认为很爽,终于报了上次一箭之仇。
其实证据突袭对被告人和律师都不利。
为什么这么说呢?
如果律师发现了对案件是否有罪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在公诉阶段提出才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在公诉阶段,公诉人尚可以自我纠错,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撤案,这样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对公诉人来说,对于能帮他们避免错案的律师,心里是感激的,也有利于提高该律师以后案件的辩护意见的采纳率。
如果在开庭时突然提出来,第一,部分法官和公诉人会觉得律师没有提前跟他们说,觉得没有给他们留面子,心里增加了抗拒感,也就增加了辩护的难度。第二,打乱了法官和公诉人的工作安排。原来他们以为案件没有重大问题,可以在预定的时间内开完庭,因为在这个庭审后可能还安排了其他庭审或其他工作。遇到证据突袭后,开庭时间延长,打乱了原来的工作计划。第三,案件一旦提起公诉,哪怕可能存在错误,公诉人一般也得硬着头皮往有罪的方向提出公诉意见,不然就会产生错案追究责任。第四,法官哪怕认为律师提出的证据会影响定罪,但此时法官面临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压力,作出无罪判决谈何容易?
3. 办案认真、负责、专业
公诉人欣赏认真办案的律师。
如果一个案件能否定罪或者某个重要的量刑情节能否认定在检察院存在重大分歧,经过慎重考虑,最终起诉,开庭前也做好充分准备,磨刀霍霍,准备在法庭上跟律师大战十个回合,然而辩护律师没有发现这个要害点,大家可以想想公诉人发现对手不是对手时的心情,或者有些案件,在法庭上,公诉人发现律师压根都没有阅卷或者没有认真阅卷,因为律师提的辩护意见跟事实、证据全部或部分不符,甚至可以说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此时公诉人是非常惊讶的。不管是从专业辩护的角度,还是从为当事人负责的角度,律师都应该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
4. 法律意见书尽量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客观理性。
办案检察官的办案量比较大,而时间紧。如果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太冗长、啰嗦,让人不知所云,这时检察官很难有时间和耐心从中去思考和总结律师想表达的观点,律师说服检察官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简明扼要,一语中的。能一句话把意思表达清楚的,不要用两句话。
层次分明,按照案情的逻辑顺序和检察官思维的方式,让检察官带着问题思维,步步深入,直到对案件中的重大问题产生合理怀疑。
重点突出,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最重要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观点放在最前面,将次要的细枝末节的观点放在后面,甚至可以不写。
客观理性,用证据和事实说话,切忌用情绪性的话语或者没有证据或线索支撑的主观性话语。如果用非客观理性的语言,检察官会觉得该律师意见主观性太强,甚至认为纯属主观臆断,不靠谱。而办案依据的是事实和证据。因此,辩护效果不言而喻。
5.先以礼示人
谁都不希望别人用粗鲁的不礼貌的语言跟自己说话。律师尽量用礼貌的方式沟通,让检察官感觉到自己受尊重,也有利于对律师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产生良好印象,提高辩护工作的成功率。
当然,如果遇到的办案检察官明知案件存在问题,可是顾及公安机关的想法或者受到公安机关的压力,对是否起诉犹豫不决时,律师需要强调自己坚定的立场,同时告知检察官错案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争取让检察官做出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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