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与从犯均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均无加重处罚情节应如何对其处罚——袁X兵、马X亮抢劫案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可以型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 (g120102036)
【关 键 词】刑事 抢劫 交易 殴打 银行卡 共同犯罪 立功情节 如实供述犯罪情节 量刑情节
【学科课程】刑法总则
【知 识 点】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 加重情节
【教学目标】掌握量刑情节的特点,明确量刑情节的分类。
【裁判机关】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一审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收录
【案例信息】
【罪 名】抢劫罪
【案 号】(2011)泰姜刑初字第0116号
【判决日期】2011年06月13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袁X兵 马X亮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同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抢夺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案犯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行为人系主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其近亲属代为退还涉案赃款,对此,应如何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袁X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马X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袁X兵、马X亮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赌博纠纷预谋趁第三人购买货物时强行索取钱财,但第三人委托被害人进行交易,行为人遂伙同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被害人被迫交付银行卡后,行为人又伙同犯罪嫌疑人挟持被害人从银行卡内提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系主犯,犯罪嫌疑人系从犯;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具有立功情节,且其与行为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时,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均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均无加重处罚情节,故综合考量二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确定刑罚,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
【法理评析】
本案中,袁X兵因与张X龙就赌博问题发生纠纷,预谋借机向张X龙强行索要钱财,但因张X龙委托陶X购买骰子,袁X兵未能对张X龙索要钱财。但是,袁X兵与陶X协商价款期间,开价五千元,因陶X拒绝随即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致使陶X被迫交付银行卡,袁X兵与马X亮又挟持陶X从银行卡中提取现金。依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袁X兵伙同马X亮胁迫被害人陶X交付银行卡,并利用该银行卡提取现金,其挟持被害人陶X及提取现金行为符合抢劫犯罪的当场性特征,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依法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袁X兵组织、召集其他同案犯,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马X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马X亮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袁X兵,具有立功情节,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袁X兵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从犯罪动机方面分析,袁X兵并非并非故意对被害人陶X实施抢劫行为,也并非向不特定被害人强取钱财,本案发生具有一定原因,故袁X兵与马X亮的主观恶性较一般抢劫犯罪较小,对此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外,被害人陶X被劫取的五千元现金已经追回。故此,综合考虑袁X兵与马X亮的犯罪事实和具体犯罪情节,二人分别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但二人均不从在加重处罚情节,仍应当在法定刑以内量刑,综合考量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袁X兵可从轻处罚、对马X亮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已失效)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量刑情节的特点。
2.法定量刑的情节有哪些。
3.试述酌定量刑的情节。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兵。
被告人:马X亮。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袁X兵与张X龙曾因赌博问题发生矛盾。为此,被告人袁X兵预谋趁其向张X龙出售骰子之机强行索要钱财。2010年5月25,被告人袁X兵召集被告人马X亮、袁X军等人,在被害人陶X受张X龙委托取骰子时,被告人袁X兵开价5 000元,因被害人陶X拒绝后,被告人袁X兵随即用手打被害人陶X头面部、用脚踢陶X并命令被害人陶X下跪、用热水瓶砸被害人陶X。被告人马X亮与袁X军在一旁助阵。被害人陶X被迫交付自己的江苏银行信用卡,并说出密码。当日,被告人袁X兵、马X亮等人挟持陶X通过pos机刷卡提现人民币5 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5日将被告人马X亮抓获,被告人马X亮向公安机关提供具体线索后,公安机关将在本市张甸镇蔡官村某户人家做佛事的被告人袁X兵抓获。经查,被告人袁X兵的近亲属已经代为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陶X。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袁X兵、马X亮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袁X兵、马X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X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X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X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袁X兵、马X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X兵、马X亮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袁X兵、马X亮结伙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抢劫对象并非针对素不相识的不特定陌生人,抢劫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一般抢劫罪犯而言相对较小,故可在两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袁X兵、马X亮均分别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综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量刑情节,可以对被告人袁X兵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X亮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X兵、马X亮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据此,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于2011年6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X兵犯抢劫罪,判处指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人马X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袁X兵、马X亮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