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缭子》卷24兵令下诗解1前后相保将卒相连
《尉缭子》卷24兵令下诗解1前后相保将卒相连
题文诗:
去大军为,前御备者,边县列候,相去五里,
各占要地.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禁行,
所以安内.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
发日将吏,出县封界,坐后戍法.兵戍一岁,
遂逃亡而,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
知之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至大将所,
延迟一日,父母妻子,尽与同罪.卒之逃归,
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同罪.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将吏弃卒,独北尽斩.
前吏也者,弃卒而北,后吏斩之,夺其卒赏.
军无功者,戍边三岁.吏卒相连,将吏互保.
三军大战,若大将死,从吏五百,以上不能,
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之在,阵中皆斩,
其余士卒,有军功者,夺降一级;无军功者,
戍边三岁.战亡伍人,伍人战死,不得其尸,
同伍之人,尽夺其功,得其尸则,罪皆赦也.
【原文】
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候,相去三、五里。 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 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
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 ,无军功者戍三岁。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译文】
在主力前方担任警戒的,是边境上的地方部队,他们在彼此相距三至五里的地方,[各自占领要点。]一听到主力出动,就立即做好戒备措施。战时,边境一律要禁止通行,这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的缘故。
内陆士兵去守卫边疆时,应使将吏发给旗鼓戈甲。到了出发的日期,如有士兵在将吏之后离开县界的,应以后期出境论罪。士兵守卫边疆一年,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来就擅自离开的,应同逃兵一样治罪,父母妻子知道情况的,与犯人同罪,不知道情况的,免罪。
士兵在将吏之后一日至大将处所报到的,父母妻子都与他同罪。士兵逃亡到家已过一日,父母妻子既不拘捕又不报告的,也与他同罪。
凡是在战斗中,士兵擅自脱离将吏的,以及将吏抛弃所属部队自逃跑的,都应处死。
前方的将吏抛弃他所属部队逃跑的,后方的将吏能杀掉他,并把他的部队收容在一起的有赏。
在战斗中没有立功的,罚戊守边疆三年。
三军大战,如果大将战死,其部下凡是带领五百人以上的将吏,没有与敌死战的都处死,大将左右的亲兵凡当时在阵中的,都一律死,其余士兵有军功的降一级,没有军功的罚戍边三年。
战斗时伍内有逃亡的人,以及伍内有人战死而不能夺回他的尸体的,同伍的人都要剥夺军功,能够收回死者尸体的,都赦免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