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这12种常见陷阱,打了借条不一定打赢官司(最新)|民商事裁判规则
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在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
一旦遇到纠纷
借条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
1
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中的文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2
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书写,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
3
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还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4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系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6
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有关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法院审查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关系。
7
借款金额只写小写数字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处书写成“5000元”,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因为一次疏忽,张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8
借条不写利息
① 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②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1.2万元,年利率为12%。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1.2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1.2万元还本付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9
砍头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诉讼中,张三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全额借款,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提醒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10
打了借条未收到款项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之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11
“公私”不分
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法院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12
代他人出具借据
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
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