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能否要求退房?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黄小鸭(化名)与王美丽(化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美丽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黄小鸭。2017年12月22日,黄小鸭向王美丽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18年1月28日,王美丽将房屋交付给黄小鸭。黄小鸭在装修的过程中,无意中得知了该房屋的前一任房主在该房屋内因煤气中毒去世的确切消息。黄小鸭遂停止装修,并要求王美丽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王美丽称自己并不知情,而非故意隐瞒事实,拒绝撤销合同,拒绝返还购房款。
二、争议焦点
买受人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到“凶宅”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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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凶宅”一词在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和相关内容的规定,一般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
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不构成居住者使用上的障碍,但会影响居住者的心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民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会被人们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不仅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同时房屋也往往会因而贬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本案中王美丽对其名下房屋上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具有主动披露、如实告知的义务。若王美丽隐瞒事实,使黄小鸭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王美丽构成欺诈,黄小鸭可诉请撤销合同。即便王美丽没有故意隐瞒事实,但黄小鸭肯定是基于所购房屋不是“凶宅”的认识才决定购房的,在购房后发现所购房屋是“凶宅”,则黄小鸭可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与王美丽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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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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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