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一表看懂增值税留抵退税最新政策
自《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以来,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4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将生产并销售“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纳入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今天,申税小微对15号公告发布后一般行业、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快来一起看看吧!
政策类别 |
一般行业 |
四类先进 制造业 |
九类先进 制造业 |
文件依据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有效期 |
2019年4月起 |
2019年6月起 |
2021年4月起 |
增量留抵税额基数 |
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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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构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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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公式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限制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行业限制 |
所有行业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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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限制 |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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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纳税人申请办法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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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后注意事项 |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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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留抵退税处理 |
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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