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 | VOCs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会有多大后果?
4月4日,陈部长督查燕山石化橡胶厂顺丁橡胶生产车间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配套的3套水洗除胶+活性炭纤维吸附系统存在缺陷,现场存在明显异味。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上海,会怎样呢?
一起来看看上海市法律法规对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再适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关于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列举,燕山石化的末端处理设施情形属于第(五)项情形,应该被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上海企业如果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话,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环保部门还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如果后期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发现违法行为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则可以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按日计罚的罚则,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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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戴郡
编辑:吴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