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协同保护”机制

日前,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待出台后,将成为与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条款得到细化,有利于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利于学校落实好保护工作。

该《规定》在字里行间较注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与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既有学校为其他五大保护的开展提供条件的条款,又有学校如何向其他五大保护“借助”力量的表述。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布局上,共设立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这样的分类,仅仅是从立法技术出发,为完善法律文本结构而设计的,决无六大保护可以分割的意味。

毕竟,六大保护只是六种途径,保护对象均是未成年人,因此,各种保护之间没有不通力合作的理由。况且,六大保护之间存在着中间地带、过渡区域甚至模糊区间,这些地带、区域或区间,往往容易成为保护工作的“盲区”,成为“保护链”的薄弱环节,集中着一些保护难度较高的课题,如果不及时配强力量、建立“协同保护”机制,那将会使保护功效大打折扣。

只有统筹协调六大保护、形成“协同保护”机制,才能形成各种保护之间的协同效应,产生整体优势,健全保护制度,优化保护工作。各大保护,都有相应的责任主体。只有各责任主体在做好自己责任范围(相对而言)的保护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保护责任主体之间的协作,使各大保护之间形成无缝衔接的工作态势,才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全面落实。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第一个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在下一步的文本修改完善工作中,也要进一步梳理学校保护与其他五大保护的协作机理,就与“协同保护”工作相关的信息多向沟通、力量资源调剂、专业合作、流程衔接等方面作出更严密科学的规定,并宜在《规定》的总则中增设条款,充分体现整个教育系统对建立“协同保护”机制的关切。同时,在制订与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时,立法团队也要重视构建“协同保护”机制。当下,论证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之事也宜列入各地党政机关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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