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枣or毒丸,服前请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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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微信群、朋友圈里,传播着什么“大朋友六一现金大礼包——2020 年个税汇算清缴免税可增加部分”的消息,配上了系统退税操作指引,“指导”信众通过“多填写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方式“获得更多退税”……

当然,也有一些“有识“人士指出,这是谣言,不可信。

财税微波看了网传的消息,发现其中数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政策相一致(可点击阅读敝号昨日拙文网传企业职工公务用车标准1200元/月,还真不是谣言!!!),不能斥之为“谣言”。

但是,财税微波提醒您,虽然有这个政策,但这样操作是错的。

蜜枣还是毒丸,服前需要认清。

从广西税务局政策公告及解读稿可以看出,1、交通补贴与通讯补贴,要实际取得,不是从工资中随便划出一块;2、任职受雇单位给付了两项补贴后,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时,已经在补贴标准内将实际取得的补贴扣除后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项补贴,全国有其他省份也有颁布有扣除标准,任职受雇单位如果代扣代缴申报正确,即已经在申报时将该补贴在标准范围内扣除。

因此,如果纳税人不分青红皂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取得的补贴再一次申报为所谓“免税收入”或在“其他”扣除项内扣除,岂不是重复扣除?如果并没有取得该两项补贴,只是自己为了取得退税,硬是按最高标准填了“免税收入”或在“其他”扣除项内扣除,岂不是虚假申报?

特别是如果纳税人填报的“免税收入”或在“其他”扣除项,而取得收入时任职所在地并没有这些政策(比如安徽、福建),或政策标准不一样,那不是向税收大数据分析系统提供素材?

所以,只有在任职受雇单位在代扣代缴申报时,没有正确的申报,没有将这部分补贴减除的情况下,才需要(能够)在汇算清缴时将其填报到申报数据中。

蜜枣or毒丸,服前一定要分清楚。如果误服毒丸,那就赶快排毒抢救吧(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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