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轮机长日志造假 试图偷油 承租人是否可以从租金中抵扣
关于从租金中抵扣损害赔偿的索赔即为衡平抵销。虽然一般规则是承租人无权从租金中扣除因租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例如货物损坏),但他们可以在出租人违约剥夺他们使用船舶或损害他们使用船舶的情况下从租金中抵销损害赔偿索赔1。这项权利是应用衡平的抵销的原则。
以抵销方式扣除的权利是自助救济;它也是一种临时补救办法,在这种意义上说,在对承租人的索赔进行最终裁决之前,有权扣留款项;这是一项权利,只能在善意和合理的基础上行使。在The KostasMelas案2中,Robert Goff法官说,“要记住,虽然抵销权是一种辩护,但具有所有法律后果,从中可以看出,在实践中,行使扣除或抵销权基本上属于临时行为。它最终并不决定任何事......对于行使权利并不妨碍任何一方随后证明其主张或交叉主张,因此不影响最终解决基本争议......此外,行使扣除或对冲本质上是一种自助行为;它不要求法院或仲裁员执行其命令。但是,如果一方行使它,他必须有理由这样做;从理论上讲,他应该能够在行使时证明他有这样的理由。但是,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他可能不了解全部事实,或者当时可能无法获得完整的证据。即使如此,考虑到权利的特征,我认为本质上是隐含的,只有在合理的基础上才能善意行使,而且,如果另一方认为它没有如此行使,他应该能够在这个问题上迅速作出裁决3。”
在The Nanfri案,Denning勋爵说4,作为一般法律问题,当一方提出“由于同一笔交易或与之密切相关的”和“直接弹劾原告的请求,即与他的请求如此密切相关,以至于允许他在不考虑的情况下执行这些要求显然是不公正的交叉诉讼”。Denning勋爵的要求权利(这里,租金的权利)与承租人的交叉诉讼之间存在如此密切的联系,即在不引起交叉诉讼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权利显然是不公正的,并在Geldof v.Carves案5中,经过对权威的详尽审查后,由Rix授勋法官补充说,现在应该放弃提及弹劾(“现代世界中一个无益的比喻”)。在评论Denning勋爵的提法时,Saville法官在The Aditya Vaibhav案6中说,在期租租约的范围内“就出租人提供应付租金的期间而言,这种明显的不公正不会出现。这样做的原因是就这些期间的租金主张不能被弹劾通过说出租人无论如何都要求为他们没有提供的服务支付租金。”
抵销权现已确立。Hobhouse法官在The Leon案7中,审查了权威说:“在商业法领域,合同权利和补救措施的确定性是最重要的。在必须存在法律确定性的情况下,获得定期租船租金的权利和扣留付款的权利是特别明显的例子。上诉法院制定了一项简单的规则,代表了基本原则的相关适用。如果要重新制定该表述,则必须提出比我之前提出的更好的案例,并且一审法院不适合承担这项任务。在本案的情况下,有一系列先例,我们必须接受他们的指导8。”也可参见Rix授勋法官的判决,最近的上诉法院Geldofv.Carves案,上文。
在此方面有必要考虑到,如果出租人违反租船合同剥夺了承租人使用船舶的权利,则承租人的索赔是对损害赔偿的索赔,而不是归还已有和收到的钱9。租船合同中可能包含明确的权利,可以使承租人从租金中扣除,例如,停租索赔或船东费用的扣除。如果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则如果承租人可以确定他们有权通过衡平抵销的方式进行扣减,则有可能从租金中扣除。
如果出租人的行为剥夺了承租人的使用权或损害了他们对整个或部分船舶的使用,通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果确立了衡平抵销权,那么承租人就扣留款项没有违约。法院尚未确定适用该原则的确切范围。在许多情况下,允许衡平抵销权,例如违反速度和性能保证10;因船长拒绝进入港口造成时间损失11;
前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在某大学毕业典礼典礼致辞上,蒋惠岭向同学们贡献了四个锦囊。
第一个锦囊:度过一个平凡的人生;
第二个锦囊:为社会做出或多或少的贡献;
第三个锦囊:共守宝贵的人文精神;
第四个锦囊:竭力远离“乌合之众”。
与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