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斯康姆与实践知识的实践性:实践知识作为有意行动的内在形式

安斯康姆与实践知识的实践性:

实践知识作为有意行动的内在形式

朱子建(ZHU Zijian)*

摘要:安斯康姆认为,行动者对自身有意行动拥有实践知识。实践知识的“实践性”体现在,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原因。本文旨在澄清并推进这一实践性论题。我首先考察了主流行动理论把实践知识理解为有意行动的动力因的尝试,并指出这一刻画与安斯康姆的“内在主义进路”相背:在安斯康姆看来,使有意行动成为有意行动的因素并不外在于这个行动,但在动力因的因果关系中,原因外在于结果。接着,我考察了近年来一些新安斯康姆主义者用形式因理解实践知识的努力,并尝试将这种解读与安斯康姆的内在主义进路结合起来。之后,我展示了这一内在主义形式因解读所会面临的两个批评。针对第一个批评,我在汤普森和拉文的工作的基础上将有意行动刻画为一个具有内在目的论结构的事件。针对第二个批评,我论证了这一目的论结构和实践知识不可分离、并借助阿奎纳在外在形式与内在形式之间的区分将实践知识刻画为一种具有目的论结构的事件的内在形式。根据本文的论证,实践知识的实践性体现在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原因,而这一命题应该被理解为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内在形式。

关键词:行动哲学;有意行动;实践知识;自我意识;安斯康姆

Anscombe and the Practicality of Practical Knowledge:

Practical Knowledge as the Internal Form of Intentional Action

Abstract: Miss Anscombe argues that the agent has a certain kind of practical knowledge about what she is doing intentionally. Practical knowledge is “practical”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the cause of what it understands. This paper clarifies and develops Anscombe’s thesis about the practicality of agential knowledge. I first examine the attempt in the mainstream action theory to incorporate practical knowledge into the causalist framework by characterizing practical knowledge as the efficient cause of intentional action. This characterization is at odds with Anscombe’s“internalist approach”. What makes an action intentional, according to this internalist approach, is not external to the action, whereas in the efficient causal relation, the cause is external to its effect. I then consider the tendency in the recent work of Neo-Anscombean philosophers to interpretAnscombe’s notion of practical knowledge in terms of formal causation, and explore the way in which this formal causation account can be made compatible with Anscombe’ internalist approach. After that, I deal with two objections against this internalist version of formal causation account. In response to the first objection, I argue on the basis of Thompson’s and Lavin’s work that intentional act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a kind of teleologically structured event. In response to the second objection, I argue that this teleological structure is inseparable from practical knowledge. To capture this inseparability, I characterize practical knowledge, with the help of Aquinas’sdistinction between internal form and external form, as an internal form of a teleologically structured event. To conclude, to understand practical knowledge as the cause of its object, we had better understand it as an internal form of its object.

Keywords: Philosophy of action; Intentional action; Practical knowledge; Self-consciousness; Anscombe

有意行动(intentional action)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动者对于自身的行动有第一人称的知识。我在进行有意行动时总是知道到我在做什么。安斯康姆在《意图》(Intention)中把这样的知识称作“实践知识”。然而,称呼这样的知识为“实践”知识显然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断言:这个知识不同于理论知识或思辨知识,具有实践性。然而,在什么意义上这种知识是实践的?这个问题是本文的焦点。

一种直白的想法是,实践知识的实践性来自于其对象,即行动。然而,我们对行动也可以有理论知识。例如,我可以通过观察知道你在干什么,但显然这个知识并不是实践知识。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将实践知识的对象限定为行动者自身的行动。但如果我通过照镜子或者通过别人的证言而得知自身的行动,那么这个知识显然也不是实践知识。

在安斯康姆看来,实践知识之为实践知识首先是因为实践知识与其对象的关联方式是实践性的。确实,实践知识通常以行动者自身的有意行动为对象,但这仅仅是因为行动者自身的有意行动与他的实践知识之间具有实践性的关联关系。安斯康姆引用阿奎纳的话来刻画这一关联关系:“实践知识是‘它所理解的对象的原因’,而思辨知识‘得自于它所知的对象’”[1]。本文将澄清并和辩护这一对实践知识的实践性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实践知识与有意行动之间的关系。

在第一节中,我将考察主流行动理论把实践知识理解为有意行动的动力因的尝试,并指出这一刻画与安斯康姆所采取的“内在主义进路”相背。在第二节中,我将考察学界近年来把实践知识理解为有意行动的形式因的尝试,并展示这一尝试所面临的两个反驳。为了回应这两个反驳,我将细致地刻画一种对实践知识的内在主义的形式因解读。第三节将论证有意行动是一种具有内在目的论结构的事件。第四节将论证这一结构和对这个结构的自我知识不可分离、从而实践知识是一种特殊事件(即具有自觉的目的论结构的事件)的内在形式。第五节将在第三、四节的基础上回应两个反驳并做出总结。

1 实践知识作为行动的外在特征

根据戴维森所开创的行动理论标准模型,有意行动是由某些心灵状态(欲求[2]、信念-欲求的组合[3]、意图[4]等等)(以正确的方式)所导致的行动或事件。以意图这一心灵状态为例,这一标准模型可以用一下等式来表示:

标准模型 有意行动是由意图(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所因果地导致的行动或事件。

意图和行动由因果关系所连接。这里的因果关系特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件因果为模型的动力因的因果关系。例如一个小球撞击另一个小球因果地导致另一个小球运动。[5]意图和行动作为因果关系所关联的两项可以互相独立而存在。这里的“行动”指的是一个发生在世界中的事件(例如我的手抬起来)。根据标准模型,行动就其自身而言是一个中立的事件。也就是说,它是否是有意行动是一个外在于这个事件的特征。它是有意行动当且仅当它被某个特定的意图以特定的方式所产生,但这个事件本身并不依赖于意图以获得充分的规定性。

尽管学界关于如何解读《意图》一书中的行动理论尚未有共识,但是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安斯康姆反对标准因果模型。在《意图》的第19节,安斯康姆非常明确地说:“一个行动之为有意行动,并不是因为在这个行动被实行的时候存在着某个外在特征让这个行动成为有意的” [6]。换句话说,一个行动之为有意行动是由这个行动自身的内在特征决定的。因此,行动理论不应该假定先有一个中立的、可有意可无意的行动或事件,然后在这个行动或事件之外寻找让这个行动变得有意的特征。让我们把安斯康姆所反对的这种进路称作“外在主义进路”,将安斯康姆所支持的进路称作“内在主义进路”:“唯一应该被考虑的事件是有意行动自身” [7]。有意行动的有意性是有意行动所是的事件的内在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安斯康姆在这里并没有直接反对因果模型,而是反对所有将有意性定位在行动或事件之外的尝试。因果模型认为有意行动的有意性并不根源于行动自身,而是来自于一个外在特征,即行动的动力因原因。在这意义上,安斯康姆所采取的进路在一开始就是与标准模型不相容的。

然而,安斯康姆在《意图》一书中接下来的讨论似乎与内在主义进路相违背:安斯康姆从“为什么”测试入手来理解有意行动。有意行动是那些能够接受特定含义的“为什么”问题的行动。安斯康姆认为,如果行动者面对“你为什么要做A这件事”时给出的回答是“我没有觉知到我在做A这件事”或者:“让我来瞧瞧,啊,原来我在做A这件事”,那么这个问题就被拒绝了。据此,安斯康姆断言有意行动是一种非观察性知识的对象。然而,并非所有非观察性知识的对象都是有意行动。随着论证的展开,安斯康姆指出,行动者对自身有意行动所具有的非观察性知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即实践知识,这种实践知识的实践性体现在该知识是其对象的原因。这样一来,似乎我们又回到了标准模型的老路上:有意行动就是那些被某个特定的心灵状态所因果地导致的行动。唯一不同的是,在安斯康姆这里,意图被替换为了实践知识:

实践知识模型 有意行动是由实践知识(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所因果地导致的行动或事件。

根据这一模型,无论我们如何理解实践知识,上述模型都显然是外在主义的。事实上这构成了上世纪末以来行动理论界对安斯康姆的主流解释。威尔曼(David Velleman)在1985年的论文《实践反思》(“Practical Reflection”)中重新引入了安斯康姆关于实践知识的构想,并试图将其纳入到标准的因果模型之中。这篇论文中的内容被进一步发展成专著,并同样以《实践反思》为题在1989年出版。威尔曼声称:“我试图解释一个被安斯康姆留在晦暗之中的问题:一个知识是如何能够因果地导致其对象的?”[8]。事实上,这种对实践知识的因果理解和戴维森的标准模型差异如此之小,以至于我们可以轻易将其合并:实践知识实际上就是标准模型中的意图。至少,当意图成功地导致有意行动时,意图和实践知识是同一个心灵状态。威尔曼在2007年的文章《意愿何用之有?》中清楚地表达了这一看法:“当一个意图以合适的方式因果地导致了使自己为真的事实时,这个意图就是知识”[9]

威尔曼似乎也察觉到了这一模型与安斯康姆所主张的内在主义进路是不相容的。因而,他怀疑当安斯康姆引用阿奎纳的话来对比实践知识和思辨知识时,她根本就没有把这句话当真[10]。

2 实践知识作为行动的形式因

一部分学者注意到当安斯康姆说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原因时,安斯康姆从来也没有说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动力因。因此,我们不应该将这里的“原因”概念直接等同于标准模型中的“原因”。安斯康姆在引用阿奎纳之后立刻说道:

这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发现实践知识是产生各种结果的必要条件,或者一个关于“以某种方式做某事”的观念是这样一个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践知识,那么发生的事情就不能被归入我们正在研究的一类描述(即,意图的实施)中。看起来实践知识只是事件的一个外在特征,没有了实践知识,我们对事件的描述并不会有所改变。但我们之所以会有这种想法只是因为我们关注的是行动中微小的部分或可能出现的失误。[11]

在这里,安斯康姆澄清了两点:(1)“实践知识是对象的原因”意味着实践知识的存在使得其对象能够被描述为一个有意行动(意图的实施);(2)实践知识并不是外在于行动-事件的特征。乍看上去,仅凭第一点并不能排除标准模型,因为在因果的解释中,实践知识正是通过因果地导致其对象使其对象能够被描述为一个有意行动。但第二点很明确地否定了标准的因果模型。因为如果实践知识仅仅是行动的动力因原因,那么它显然就是外在于行动这一事件的。

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和莫兰(Richard Moran)首先指出,当安斯康姆引用阿奎纳的文本时来刻画实践知识的实践性时,安斯康姆是在“形式因”的意义上理解原因的。赫斯特豪斯指出,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原因意味着“有意行动必须符合知识才能成为这个行动”[12]。莫兰则说的更加明确:“这并不是说我的意图中所嵌入的知识帮助产生了一系列导向我拿起牛奶的身体运动,而是说如果我的实践理解不将这些运动理解为我抓起了牛奶,那么这些运动就不会算作我(有意地)抓起了牛奶”[13]。根据这一解读,实践知识是使得一个有意行动成为有意行动的条件。在这一意义上,实践知识是形式因,而无需是动力因。

这一解读似乎也符合安斯康姆所引的阿奎纳原文。当阿奎纳讨论实践知识时,总是把工匠对其产品的知识和上帝对其造物的知识相对比。这两种知识都是实践知识而非思辨知识。工匠理智中的知识和上帝的神圣理智中的知识是其对象的形式因。[14]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形式因的解读仅仅排除了标准的因果模型。而标准模型仅仅是外在主义进路的一个特例。形式因的解读与外在主义进路并不冲突。舍提亚(Kieran Setiya)指出,形式因的解读可能仅仅意味着,当一个行动或事件以恰当的方式被实践知识所伴随时,它才能被算作有意行动。根据这一图景,虽然这种伴随关系并非动力因的因果关系,但是实践知识仍然作为事件的外在特征而出现。[15]

如果要彻底拒斥外在主义进路,那么形式因的解读需要论证(1)有意行动与无意行动以及其他的事件相比是完全不同种类的事件。两者并不通过事件之外的特征得以区别;以及(2)实践知识使得有意行动成为它之所是的这一类事件。

然而,这一内在主义的形式因解读遇到了以下两个批评。首先,舍提亚指出,内在主义进路本身面临着许多反例。尽管有一些有意行动的内在特征(作为事件的内在特征)将它们与其他事件区分开来,但并非所有的有意行动都是这样。例如,“打电话”这个行为就其本身而言似乎就必须是一个有意行动。而“放置”这个行动则既可以是有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例如,“他放了一本书在桌子上”既可以用来描述有意的行动也可以用来描述无意的行动。因而,内在主义的形式因解读似乎只适用于某些就其本身而言就是有意的行动,但却不适用于那些可有意可无意的行动。[16]

其次,施文克勒(John Schwenkler)和保罗(Sarah Paul)均指出,这种版本的形式因解读有流于偶因论(occasionalism)的风险。因为似乎这种解释仅仅是在说每当实践知识出现时,我的行动就会成为一种特殊种类的事件。但是为何这两者总是相伴随似乎就成为了一个纯粹的偶然。为了避免偶因论,我们就需要承认实践知识与行动之间的动力因的因果关系,例如实践知识必须引导或控制着行动。[17]

在本文剩下的部分,我将通过进一步澄清“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形式因”这一论题来回应上述两个反驳。在下一节,我将论证有意行动是一类具有独特形式的事件。在第四节,我将区分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并论证实践知识是有意行动的内在形式。在此基础上,我将会对上述两个反驳给出回应。

3 有意行动的目的论结构

拉文(Douglas Lavin)指出戴维森以来在标准模型下工作的哲学家在讨论有意行动是关注的都是瞬时的、已经完成的行动。而安斯康姆在讨论有意行动时关注的往往是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正在进行中的行动。已经完成了的行动是一个结束的事件。当我们把结束的事件作为典范案例来思考时,我们就忽略了有意行动的内在结构,而是倾向于将行动看作一个不可切分的“点”。行动的内在的结构只有在考察一个进行中的行动时才容易显现出来。[18]

考察安斯康姆著名的注水者案例。

一个人正在通过泵水将水注入蓄水池。蓄水池向一个房屋提供水源。在这个房屋里住着一伙纳粹分子,它们掌握着国家的政权。水里有毒,如果长期服用就会致死。而如果这些纳粹分子死了,犹太人就会得救,另一些好人就会掌权。注水者知道上述所有事实,并且想通过向蓄水池里注入毒水来颠覆纳粹政权。[19]

安斯康姆指出,我们对注水者正在进行的有意行动可以有四种描述:(A)他正在泵水。(B)他正在向水池里注水。(C)他正在为那所房屋提供水。(D)他正在毒害住在那所房屋里的人。[20]我们可以说他正在进行四个行动,但我们也可以认为他在进行一个行动,这个行动具有四个不同的阶段。这四个阶段以特殊的结构被整合到一个具有统一性的结构当中。安斯康姆用“为什么”问题来揭示这一结构:

你为什么要泵水?(A)

因为我在向水池里注水注水。(B)

你为什么要向水池里注水?

因为我在向那所房屋里提供水。(C)

你为什么要向那所房屋供水?

因为那所房屋里住着纳粹分子,而水里有毒。我正在毒害他们。(D)[21]

ABCD以一种“解释结构”被整合到一个统一体之中:我在泵水因为我在注水,我在注水因为我在供水,我在供水因为我在毒害纳粹分子。在这每一组解释关系中,后者在一个更广的语境的中指出前者的目的,从而解释前者。ABCD以手段-目的的结构统合为一个整体。同样的结构可以被“如何”问题揭示[22]

你如何在做D?

我在做C。

你如何在做C?

我在做B。

你如何在做B?

我在做A。

“为何”与“如何”的问题展示了同一个目的-手段的结构:A作为手段被整合进B中,B作为手段被整合进C中,C作为手段被整合进D中。手段作为目的的手段而成为整体中的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有意行动是一个具有目的论结构的事件。

与有意行动对比,无意的行动或单纯的事件就完全不具有这样的结构。例如,如果我们假定注水者完全不知道水里有毒,那么虽然我们可以说他实际上仍然在毒害纳粹分子,但是这个行动最多只是一个无意的行动。这个无意行动或许在时间上仍然包含很多部分,例如我们或许可以说向蓄水池注水是毒害纳粹分子的一部分。但是前者和后者只是在因果上和时间上先后相继,并不真正构成一个统一体。我们并不能说“他在向蓄水池里注水因为他在毒害纳粹分子”,前者和后者并没有手段目的之间的关联。有意行动比无意行动更加是一个统一体。

基于上述论证,有意行动是一系列内在地与无意行动不同的事件,前者具有后者不具有的目的论结构。因此,我们不能够在有意行动和无意行动之间找寻一个最大公约数,然后试图在这个最大公约数之上加一点东西使它变成有意的行动。我们之所以很容易这么想部分是因为我们可以在语言上找到一些中立的描述,既能够描述无意的行动,也能够描述有意的行动。例如,“他在毒害纳粹分子”既可以正确地描述一个有意地在毒害纳粹分子的注水者,也可以正确地描述一个无意为之的注水者。因此,我们很自然地会认为,“他在毒害纳粹分子”描述的是一个可以有意可以无意的事件。当某个外在特征出现时,该事件就是有意行动。

然而,根据上文的论证,虽然同一个摹状词既可以被用来描述有意行动也可以被用来描述无意行动。但这并不表明有意行动和无意行动共享同一个事件,这个事件被这个摹状词所描述。相反,同一个摹状词在有意行动和无意行动中描述的是完全不同种类的事件。

我们可以借助安斯康姆的洞见来进一步澄清这一结论。安斯康姆明确指出“实际上,‘有意’这个词指涉的是一种对实践的描述的形式”[23]。换言之,对有意行动和无意行动的描述的差别首先并不体现在描述的内容上,而体现在描述的形式上。对有意毒害之行为的描述和对无意毒害之行为的描述虽然在语言的字面“内容”上一样,但两者却有着不同的“形式”。这一形式的不同体现在对有意行为的描述可以与其他对有意行为的描述通过“因为”“通过”等连接词相连接,例如“他在向蓄水池里蓄水因为他在毒害纳粹分子”。但是对无意行动的描述却不具有这样的形式。正如上文所展示的,对有意行动和无意行动的描述可以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但两者的形式仍然有所不同。

戴维森主义者很有可能对上述论证进行如下反驳:我们不能够在字面上理解“他在做X因为他在做Y”这句话。这句话陈述的并不是一个行动与另一个行动、或者行动的某个阶段与行动的另一个阶段之间的关系。相反,它应该被转写或还原为:“他在做X因为他想要做Y”。前者是对一个外在事件的描述,而后者是对一个内在心灵状态的描述。而“因为”在这里应该在动力因的模型下被理解。因此,这句话意味着:他对做Y的欲求或意图因果地导致了X这一行动。

然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还原?一个可能的动机是认为任何具有解释效力的解释都只能是因果的解释,而因果解释就是动力因框架下的因果解释。所以如果“因为”连接的是解释项和被解释项,两者之间就需要存在某种动力因的因果关系。然而,一个作为整体的行动似乎无法“因果地”导致作为其部分地行动。因此,“他在做X因为他在做Y”需要被还原为“他在做X因为他想要做Y”。后者作为一个心灵状态因果地导致了前者。[24]

但这一点远远不是自明的。首先,正如赫斯特豪斯所指出的,即便我们认同解释必须是因果的解释,“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解释只能是事件因果性。‘因为’仍然可能是亚里士多德的其他三种‘因为,例如,目的论的‘因为’”[25]。其次,正如汤普森(Michael Thompson)所论证的,“他想要做Y”和“他正在做Y”这两个判断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它们都是未完成态的判断(imperfective judgment)。[26]作为未完成态判断,它们所表征的都是一个朝向实现Y这个目标的尚未完成的进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在做X因为他在做Y”和“他在做X因为他想要做Y”这两种行动的解释具有相同的解释模式:它们都是通过将被解释项(他在做X)放在一个更大的进程中(他在做Y或他想要做Y)来使被解释项得到解释。[27]如果这两种行动解释是同类的行动解释,我们就没有理由承认后者却不承认前者。最后,如果上述还原的目的是为了将目的论的解释还原为因果的解释,它就会和标准模型一样面临“反常因果关系(deviant causation)”的问题。假定甲是一个话剧演员,想要获得一次演出的机会,为此,他开始减重,让自己变得苗条。我们稍微修改一下设定,假定甲并没有有意地减重。然而他对于演出机会的渴望使得他茶饭不思消化不良,间接地导致他减重了。在这两种情形中,甲对演出机会的欲求都因果地导致了甲的减重。然而,我们并不能够在同一意义上说“甲在减重因为他想要获得演出的机会”。因果的解释甚至无法说明心灵状态与行动之间的解释关系。

一个相似的还原论动机可能是:目的论解释并非一种真正的解释。任何目的论的解释都需要还原为对心灵状态的谈论。目的并不内在于行动,而是必须由一个心灵状态从外部所施加。对于这一动机,我们仅仅需要指出目的论解释并不仅仅存在于人类的有意活动中。例如,“心脏在收缩因为它在泵血”。这一类的目的论解释并不能够还原为对心灵状态的谈论。

此外,就算我们有足够的动机去把“他在做X因为他在做Y”还原为“他在做X因为他想要做Y”,这样的还原并不会成功。因为前者和后者具有不同的解释效力。当一个人不仅仅想要做Y而且正在做Y时,如果X是Y的手段,那么这个人在做X的概率就更高。当甲正在努力争取演出机会时,甲在减重的概率显然比甲仅仅想要获得演出机会时甲在减重的概率要高。因为当一个人仅仅想要做某件事时,有很多因素会使得他不去采取必要的行动来达成这个目标。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用“他在做X因为他想要做Y”来代替“他在做X因为他在做Y”,我们就会损失解释效力,所以这种还原是失败的。[28]

4 内在形式与外在形式

然而,有意行动并不是唯一具有目的论结构的事件。在非人的自然界,很多生命进程都具有目的论结构。正如我在上一节就已经指出的,心脏的收缩指向心脏的泵血。前者可以作为某种意义上的手段被整合到后者之中。

有意行动与这些具有目的论结构的生命进程不同的是,有意行动的目的论结构是一个“自觉的”目的论结构(self-conscious teleological order)。如果行动者没有将A“当做”B的手段(take…as…),没有将B“当做”A的目的,那么做A这一行动和做B这一行动就不是一个统一体,也就没有内在的目的论结构。拉文对于有意行动的目的论结构的自觉的特征有很精确的描述:

这一从手段到目的的排序在以下意义上是自觉的:行动者觉知到各个要素以一定的秩序被连接(如果她没有觉知到这些,那么相关的“为什么”问题就不适用),并觉知到这一秩序(因为在她对“为什么”问题所给出的回答中,所表述的正是这一秩序)。[29]

安斯康姆“为什么”测试的有效性蕴含了有意行动目的论结构的自觉性。正如我在第一节中所介绍的,有意行动是那些能够接受特定含义的“为什么”问题的行动。这意味着,如果行动A是某行动者的有意行动,那么在面对“你为什么在做A这件事”时,行动者必须能够给出答案。这个答案可以是否定性的(“不为什么,我就是想做A”),也可以是肯定性的(“我在做A是为了做B”)。无论答案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行动者都必须意识到自己正在做什么,并且如果自己的行动是为了某个目的而做的话,他必须意识到自己是在为这个目的而进行当下的行动。也就是说,有意行动的行动者必须对该行动的目的论结构有自我意识,这体现在,行动者在面临“为什么”问题时,如果这个行动有目的,那么他必须能够回答:“我在做A是为了做B”或“我在做A因为我在做B”。[30]

如果行动者对这种目的论结构没有自我意识,那么相应的行动就不是具有目的论结构的有意行动。如果注水者没有把向水池注水当做毒害纳粹分子的手段,那么他的向水池注水这一行为就不会被整合进毒害纳粹分子这一整体行动之中。无论注水者是否自觉,他都在向水池注水,都在毒害纳粹分子。但是只有在他自觉的情况下,两者之间才有目的论结构。

基于拉文的这一刻画,我们可以进一步断言:这一对目的论结构的自我意识就是行动者的实践知识。

这一点不难从上面的论述中得出。如果行动者意识到有意行动的各部分是如何以目的论结构相连接的,他就必须意识到这些部分是什么。也就是说,如果他意识到“我在做A”是“我在做B”的一部分,他就必须意识到“我在做A”和“我在做B”以及这两者之间的目的论关联。这一对行动目的论结构的自我意识正是行动者的实践知识。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方向论证同样的结论。行动者在进行有意行动时,他的实践知识的内容并非是“单一”的。当我在有意地做D时,我不仅仅知道我在做D。我还知道我在做A,我在B,我在做C等等。并且这些实践知识并不是互相离散的,而是以某种秩序相互联结。

安斯康姆强调,“要理解‘实践知识’就必须先理解‘实践推理’”[31]。在我看来,安斯康姆的论断意在指出:要考察实践知识的秩序,最好的方式是考察实践推理的秩序。实践推理通常以如下方式被表述:

前提一:我应该做D/做D是好的/做D是令人快乐的/…

前提二:做C可以实现做D。

结论:我应该做C/做C是好的/做C!

前提一:我应该C/做C是好的/做C是令人快乐的/…

前提二:做B可以实现做C。

结论:我应该做B/做B是好的/做B!

具体如何表述前提一、前提二和结论在这里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它所揭示出的结构。在多数情况下,人类的有意行动都不伴随着清晰的实践推理的心理活动。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动时都不会在心中说出上述任何一句话,但是大部分哲学家都认为实践推理对于理解人类的行动至关重要。安斯康姆准确地指出了其中的原因:

如果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推理的解释旨在描述实际的心理过程,那么它将会是非常荒谬的。这一解释之所以有趣是因为它描述了一个秩序,只要我们出于意图而行动,那么就一定存在这样一个秩序。[32]

实践推理以论证的方式展示出了实践知识所包含的秩序。实践推理的第一个前提通常关于一个作为目的的行动,而结论通常是一个关于手段的行动,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在第二个前提中被标示出来。前提一和前提二为结论提供了理由,因为如果前提一所涉及的是行动中值得欲求的东西(善、快乐、用处),那么这个值得欲求的特性(desirability)就通过前提二所标示出的目的-手段关系被保存到结论所涉及的行动中。

尽管大前提和结论的内容并不同于实践知识的内容,且行动者几乎不会实际地进行这样的推理活动,但是这一结构却同样存在于实践知识中。

实践知识一:我在做D

做C是做D的手段

实践知识二:我在做C

做B是做C的手段

实践知识三:我在做B

“我在做D”关联于“我在做C”的方式就是实践推理中前提一关联于结论的方式:“我在做D”这一实践知识为“我在做C”这一实践知识提供了理由。而如果一个知识为另一个知识提供了理由,那么主体至少以内隐地方式把握这一关系,否则前者对于主体来说就不是后者的理由。也就是说,主体至少内隐地将做C“当做”做D的手段,将做D“当做”做C的目的。而这正是行动者对于有意行动目的论结构的自我意识。而这一点在权威上得到了安斯康姆文本的支持。安斯康姆上面那段引文之后接着说,实践推理所揭示的秩序“和我在讨论什么是‘有意行动’时所得出的秩序是同一个秩序”[33]。

至此,我们已经论证了有意行动具有目的论结构,且这个结构不能独立于行动者对这个结构的自我意识。而实践知识正是行动者对这个目的论结构的自我意识。有意行动并不是一个个离散的点,而是具有目的论结构的统一体:做A是为了做B,做B是为了做C。同样,我在做B时不仅仅知道我在做B,还知道我在做A,知道我在做C。并且,我还知道我在通过做A而做B,知道我在通过做B而做C。

至此,我们也以更细致地方式理解了实践知识为什么是有意行动的形式因:是实践知识使得有意行动具有内在的目的论结构,从而使得它成为一类特殊的事件,使它成为一个“统一体”,使它成为它之所是。离开实践知识,就不存在这样的目的论结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践知识是有意行动的“形式因”。脱离了实践知识,行动就不再具有目的论结构。

在这里,我们可以对“形式因”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辨析。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形式因指的就是事物的形式,正如质料因指的就是事物的质料。[34]但我们很容易觉得形式因是外在于这个事物、为这个事物提供了形式的东西。严格的来说,雕塑的形式因就是雕塑的形式,但是我们很容易会认为雕塑的形式因就是工匠心目中关于雕塑的知识。我们将会看到,正是这种理解导致了对内在主义的形式因解读的“偶因论”批评。

阿奎纳和安斯康姆在讨论实践知识时都曾以建筑师对房子的知识为例。在《神学大全》中,阿奎纳在区分实践知识和思辨知识时将造房者对房子的知识作为核心案例。[35]安斯康姆在这一点上似乎也追随了阿奎纳:

现在,我们可以来考虑“实践知识”。想象某人正在指挥一个工程,例如建造一个房子,但他看不到这座房子的建造也没人向他汇报。他仅仅负责发号施令。他的想象发挥了那些通常由工程指挥者的感知觉所发挥的作用(显然,他得拥有惊人的想象力)。他和那些仅仅思辨地思考一个东西如何能够被造出来的人不同(这些人不用考虑很多细节该如何实现)。他必须给所有事情以正确的安排。他关于被做之物的知识就是实践知识。[36]

这段有关建筑师知识的论述似乎恰好符合上文中提到的对形式因的外在主义理解。建筑师的知识外在于房子,并为房子提供了形式。然而,一旦我们采纳这种理解,我们就会发现,形式因与被赋形之物之间必须有除了形式因的因果关系之外的其他因果关系,因为我们必须要解释一个外在于被赋形之物的东西是如何将形式赋予被赋形之物的。在建筑师的例子中,显然,我们必须要诉诸于动力因的因果链条来解释建筑师的知识是如何被实现在房子上的。如果这个模型适用于实践知识,那么似乎我们就需要引入动力因的因果链条来解释实践知识是如何对行动进行赋形的。不难看出,这正是“偶因论”批评的核心所在。[37]

然而,安斯康姆对阿奎纳的追随在这里至少是具有误导性的。[38]建筑师对房子的知识和房子在存在上可以分离。即便建筑师突然遗忘了这一知识或突然死了,房子仍然有可能被成功建成(例如工人们执行了建筑师的规划方案)。房子之为房子独立于建筑师的知识。但在行动者对有意行动的实践知识这里,实践知识与有意行动并非两个可以分离的存在。脱离了实践知识,有意行动不再具有它所具有的特殊内在结构。因此,我们不能够以建筑师对房子的制作者知识(maker’s knowledge)为模型去理解行动者对自己正在进行的有意行动的实践知识。

一种可能的批评是,我错误地认为安斯康姆所说的建筑师知识指的是建筑师对作为建造活动之产物的房子的知识,但实际上安斯康姆所说的建筑师知识指的是建筑师对造房子这一活动的知识。在上一段引文的最后,安斯康姆说:“他关于被做之物的知识就是实践知识。”这里,“被做之物”(what is done)似乎不一定要指向被造出来的房子,也可以指造房子这一活动。一旦我们采取了这一解读,似乎安斯康姆的建筑师案例就并非误导性的。[39]

然而,在这种解读下,安斯康姆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建筑师关于建筑活动的知识仍然是外在于建筑活动的。如果建筑师遗忘了相关的知识或者在建筑活动开始之前就去世了,建筑活动仍然可以存在,只要那些实际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工人能够按照建筑师的指令进行操作。而如果要解释建筑活动为何按照建筑师的指令在进行,我们不能够仅仅诉诸于建筑师的知识与建筑活动之间的形式因关系,我们必须要诉诸于一系列动力因的因果链条:建筑师将自己关于如何建造房子的想法和图纸交给了建筑工人,建筑工人严格按照建筑师的想法和图纸进行建造等等。以此为模型去理解实践知识,就仍然是将实践知识理解为行动的外在形式因。外在形式因需要借助动力因的因果链条对行动进行赋形。

进一步思考这个案例我们就会发现,案例中包含着两种对建筑活动的知识:建筑师对建筑活动的知识,和建筑工人对建筑活动的知识。后者的知识才是行动者对自己正在进行的有意行动的知识。如果建筑工人对自己正在进行的建筑活动的细节和步骤没有知识,那么建筑活动就不成其为建筑活动,而建筑师对建筑活动的知识则并非如此。在这里,虽然建筑师并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在构想建筑活动,但是建筑工人与建筑活动的关系比建筑师与建筑活动的关系更加“直接”和“紧密”。以建筑师和建筑活动的关系为范本去理解行动者与其正在进行的有意行动的关系将会得出一幅异化的图景:行动者总是像一个建筑师指挥建筑活动那样从外部调控、指挥自身的行动。

当然,如果建筑师全程参与到建筑活动中、监督每一个建筑活动的细节、并在建造过程中与建筑工人保持及时的交流与互动,那么这个建筑师就并非仅仅是在对建筑活动进行外部调控,而是直接参与到了建筑活动当中,而此时建筑师关于建筑活动的知识也将变得更加接近于建筑工人对建筑活动的实践知识。因此,如果一个建筑师仅仅是完成了设计工作,无论这个设计多么细致,我们都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说这个建筑师建造了一座房子,而如果他密切参与到了建筑活动的每一步当中,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建筑师不但设计了图纸,而且还建造了房子。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建筑师同时身兼了建筑师和建筑工人的角色,因而也就拥有了建筑工人所拥有的对建筑活动的实践知识[40]

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一点,考虑阿奎纳关于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讨论:

就某方面而言,形式是它所赋形之物的原因,无论这个赋形是内在此物而发生的,如内在形式,还是通过模仿而方式的,如外在形式。(QDV 3.3)

雕塑自身的形式便是它的内在形式。而工匠心中的观念便是雕塑的外在形式。一个事物的外在形式与该事物是两个不同的实在,而一个事物的内在形式在实在上与该事物不能分离。根据这一区分,我们应该说:实践知识是有意行动的形式因,意味着:实践知识是有意行动的内在形式。实践知识作为有意行动的形式将赋予有意行动以统一性,使有意行动成为它所是的特殊种类的事件。

需要注意的是,阿奎纳关于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区分首先针对的是实体的形式,而实体和事件(行动)是两种完全不同范畴的存在物。[41]行动并非实体,而是实体的变化。但是,既然行动本身也是一种存在物,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质形论分析,并将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区分应用于其上。有意行动可以脱离其外在形式而保持自身的内在结构,但是并不能够脱离其内在形式而保持自身的内在结构。例如,对某个行动从外部进行指挥的指挥者有关该行动的知识是该行动的外在形式,而实际进行该行动的行动者有关该行动的知识是该行动的内在形式。

5 回应与总结

基于第三、第四节中所给出的内在主义形式因解读,我们可以回应第二节中所提到的对内在主义形式因解读的两个批评。

首先,针对舍提亚的批评,我们需要指出,有意行动和无意行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区别。有意行动是具有自觉的目的论结构的事件,而无意行动并不具有这样的目的论结构。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描述(例如,“我把书放在桌上”)既可以被用来描述有意行动,也可以被用来描述无意行动,但是这并不表明有意行动和无意行动共享一个中立的事件。在这些情况下,同一个描述被用来描述两类不同的事件,前者内在地就是有意行动,而后者内在地就不是有意行动。

其次,针对“偶因论”批评,我们需要指出,偶因论批评只有在针对外在形式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例如,我们必须引入动力因来说明工匠心目中的观念是如何在青铜上实现的。但实践知识是有意行动的内在形式。在内在形式的情形中,我们并不需要提供这样的解释。青铜的形式与青铜是不可分离的实在。同样,实践知识与有意行动是不可分离的实在。

根据本文的论述,我做出如下结论:实践知识的实践性取决于实践知识与其对象的关联方式:实践知识是其对象的原因。这意味着,实践知识作为有意行动的内在形式使有意行动成为一个具有目的论结构的特殊种类的事件。[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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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建,博士研究生,牛津大学哲学系,主要研究方向:行动哲学、知觉哲学(ZHU Zijian: PhD candidate, Faculty of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Oxford, research areas: Philosophy of Action,Philosophy of Perception. Email: hzzhuzijian@gmail.com)。

[1] Anscombe (2000: 87).

[2]例如Hyman(2015)。

[3]例如Davidson(1963)。

[4]例如Bratman(1987)。

[5]需要注意的是,戴维森并不认为意图是一个心灵“事件”。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讲,意图作为一种倾向性的心灵状态本身并不是原因,而只能作为一个因果要素被用来因果地解释行动,正如药丸的可溶性可以被作为一个因果要素来因果地解释药丸的溶解。不过,因为意图是一个心灵状态而不是事件,因此必须有一个事件来触发行动。例如,意图的产生这一事件。

[6]Anscombe (2000: 28).

[7]Anscombe (2000:29).

[8] Velleman(1989:102)。同样参见Setiya(2006;2007)。

[9] Velleman(2007:102)。Setiya(2007:2008)在这一点上也采取了几乎一模一样的思路。

[10]Velleman(1989: 102,fn. 24).

[11]Anscombe(2000: 88-89).

[12] Hursthouse(2000: 103).

[13] Moran(2004: 47).

[14] Aquinas,ST Ia. 14.8; Ia IIae. 3.5; QDV.3.3.

[15] Setiya(2017: 161).

[16] Setiya(2017:157-161).

[17] Paul(2011: 20-21); Schwenkler(2015: 13-16).

[18] Lavin(2015:621-624).

[19]安斯康姆的原始案例比我这里的更加复杂,参见Anscombe(2000: 37)。

[20] Anscombe(2000:40)。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描述并不能无限扩展下去。我们并不能够说“他正在颠覆纳粹政权”,或“他正在建立新的政权”。因为这些目的太过遥远以至于不能够用来描述当下的行动。

[21]见Anscombe(2000:40)。

[22]见Anscombe(2000:46);Lavin(2015:619-621)。

[23] Anscombe(2000: 84).

[24]这一论证参见Davidson(1963)。

[25] Hursthouse(2000: 97).

[26]见Thompson(2008:131)。

[27]见Thompson(2008:13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汤普森的理论,“想要”、“意图”、“试图”这些“实践-心理动词”(practical-psychological verb)描述的都是行动者朝向实现某个目标的进程。因而,欲求、意图等等并不能在传统意义上被理解为心灵“状态”(state),因为它们并不是某种静态(stative)的存在物。相反,欲求和意图和行动具有相同的形而上学地位,它们都是某种发展中的进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应该把欲求和意图视做一种过程(process),而非一种状态。参见Thompson(2008:133-134)。

[28]参见Levy(forthcoming:24-25)。

[29] Lavin(2015: 621).

[30]感谢匿名评议人帮助我澄清这一个论点。

[31] Anscombe(2000:58)。虽然大多数哲学家在讨论实践知识时并未关注实践知识与实践推理之间的联系,但仍然有一些哲学家尝试解释实践知识和实践推理之间的关系。Haddock(2011)指出了实践推理展示出了实践知识被行动的理由所支持。但是Haddock一方面将行动的知识等同于实践推理的结论,另一方面没有将实践推理的秩序与有意行动的内在秩序关联起来。Frey(forthcoming)指出了实践推理所展示出的结构和有意行动的内在秩序是同一个秩序,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实践推理所展示出的就是实践知识的内在秩序。Rödl(2007)和McDowell(2010)都将实践知识等同于实践推理的结论。不过,在2011年的文章中,Rödl又将实践知识等同于实践推理的第一个前提。Rödl前后的两种立场或许未必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实践推理的结论可以作为另一个实践推理的前提。而Stout (2018)则明确断言实践知识只能是实践推理的前提而不能是实践推理的结论。Wiseman(2016)花了很多篇幅讨论实践推理和实践知识的关系,但却错误地得出了实践知识不具有叙实性的结论。

[32] Anscombe(2000: 80).

[33] Anscombe(2000: 80).

[34] Aristotle, Metaph. V.2; Phys. II.3.

[35] Aquinas STI. 14.16.

[36] Anscombe(2000: 82).

[37]因而,不奇怪的是,建筑师案例也是施文克勒在讨论实践知识时所着重讨论的案例。

[38]安斯康姆和阿奎纳的例子的不同之处在于,安斯康姆强调建筑师只设计了图纸,但却没有监督工程的完成。安斯康姆之所以如此设计案例是为了排除观察在实践知识中的作用。但阿奎纳所说的造房子的人似乎指的是亲手造房子的工匠。

[39]感谢匿名评议人向我指出了这种解读的可能性。

[40]这里的讨论仍然过于简化了,因为即便建筑师密切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建筑活动也仍然是由建筑师和建筑工人一起完成的,对于类似情形更细致的讨论需要涉及“集体能动性”(collective agency)。

[41]感谢匿名评议人向我指出这一点。

[42]这篇文章仍然遗留了许多重要问题没有解决,例如:实践知识在什么意义上可以算得上是知识?如何理解那些行动者误以为自己在做某事但实际上并不在做这件事的案例?实践知识是否需要奠基于某种“心灵状态”?如果需要,那么这种心灵状态与信念和意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文并不试图处理这些问题,并且在这些问题上保持开放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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