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的伪命题——应收账款
一家专注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科技平台,共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解决方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产生了一个新名词——应收账款质押。今年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依旧保留了应收账款质押以及质押登记制度。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资产权重最大的往往就是应收账款。顺应时代需要,物权法正式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希望以此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个银行产品部门及风险部门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纷纷制定与应收账款质押相关的贷款产品或者风险管控手段。目前市场上以应收账款质押为核心抓手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主要是针对下游客户是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对于非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银行习惯把应收账款质押作为风险缓释手段,也就是贷款担保的补充手段之一。物权法明确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押对于银行贷款风险的管控有多大帮助,实务中有没有效果呢?因为工作关系,跟银行联系交往较多,我也刻意咨询了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发现一起贷款不良是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权来实现贷款回收的。实务中,通过销售回款账户控制,或者冻结企业回款账户实现贷款回收的案例不少,但因为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从而通过质押登记优先权实现贷款回款的案例目前还没有遇到。(如果大家手头有成功案例,非常希望能够和我分享)那为啥呢,是什么原因让物权法推出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贷款风险的管控作用呢?我的观点——也许物权法推出的应收账款质押从一开始就是个伪命题!从法理来看,应收账款质押属于质权,质权是他项物权(关于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和他项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定义、分类大家有兴趣可以自行百度。)质权的核心是质,质的本意是“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缺了控制,只有质权的形,缺了质权的魂。导致实操中,应收账款质押往往形同虚设,起不到对于贷款的风险控制作用,反而给银行和贷款企业带来无效的工作和影响。理解质权,大家可以对照古代“人质”的做法。古代纷争不断,经常发生向邻国借兵的做法,借兵的担保经常是人质(孙策拿传国玉玺向袁术质押借兵的属于极个别现象),派本国太子或者重要的王子去他国做人质,一旦出现毁约,那么人质的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很大的威胁。质权的核心是质权人要控制质物。现在常见的质押是货物质押,或者有价凭证,比如债券、仓单、提单、存单、承兑汇票这些,银行在做这些质押贷款的时候,都会控制质押物。比如存货质押,银行会委托第三方仓储公司来监管货物;存单、承兑汇票质押银行会收走这些质押物并做妥善保管,万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第一时间处置质押物,通过处置质押物来归还贷款,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但应收账款质押,就有点先天不足了。应收账款本质是债权,不是物,物权法给了它物权的属性,他并没有给他相应的“物化”的载体。银行给企业提供了贷款,企业也向银行提供了应收账款的相应凭证(合同、发票、物流运输及收货单据等),同时双方签署了质押合同,并在中登网(国家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平台)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完成了应收账款质押全部手续。按这个逻辑推理,如果出现借款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置这笔应收账款,并用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还享有优先权,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如有),因为银行做了质押账款质押手续。但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后,实际上银行对该笔应收账款并不能实施有效控制。也就是银行对于这个质物(或权利,下同)缺乏控制能力。对质物没有控制能力的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来看个例子:A公司把其持有的对B公司的100万3个月账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了甲银行,获得了甲银行80万的贷款。A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与B公司沟通,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将这笔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变更到了乙银行。B公司按照A公司的付款指示将100万款项按时支付到了乙银行,A公司马上转走了这100万,之后贷款到期出现逾期,A公司走逃。甲银行发现贷款逾期,发现A公司失联后开始处置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现该笔应收账款B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完成,应收账款没有了,或者说是质权灭失了。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质权灭失所产生的现金(即100万回款)银行仍然享有优先权,但很抱歉,这100万早就被A公司转走了。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而设计的应收账款质押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风险缓释作用。我们拿房屋抵押贷款来做个类比,就很容易理解。假设某公司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做了一笔贷款,突然某一天,银行发现房子不见了,对,就是不见了。也许是地震倒塌了,也许是被拆了,也许是被某个神仙搬走了,反正就是抵押的房子不见了,变空地了,抵押物灭失了,银行的抵押权也就灭失了。虽然银行仍然还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但往往这个时候借款人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了,或者是不愿意归还了,光有债权没有实际意义了。抵押也好、质押也好,核心都是为了防止万一出现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比较好的第二性的还款来源。但像应收账款质押这样,这个第二性的还款来源,是建立在流沙上的房子,是水中月,是镜中花的话,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就没有了价值。房产抵押为何有效,一是做了抵押登记,没有银行同意,你根本无法处置抵押房产,当然你也不可能轻易把房子搬走。出现地震的话也还有保险赔付金。动产质押为何有效,是因为质押动产在银行的控制下,借款人几乎没可能把质押物转走。而这正是应收账款质押最大的漏洞——借款人可以很容易的就把应收账款转走,银行对应收账款没有实际的强控制力。中登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能要求应收账款的买方必须付款至质权人,也就是银行指定的账户。如果是商票质押(商票是票据化的应收账款),可能就没有这些问题了。商票质押,商票在银行手中,谁持有商票,谁才可以向买家主张债权,回笼资金。这种情况下,卖方和买方去沟通变更回款账户的做法就行不通了。但商票质押和应收账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取得商票,或者说,绝大部分应收账款都不能取得商票。可能有人会说,那在与核心企业合作的1+N供应链模式中,银行给上游供应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时,做应收账款质押还是很有用的啊。其实这种情形下,真正有用的是核心企业对于银行的承诺,承诺按期付款,承诺按银行指示付款,而不是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权。不做应收账款质押,同样可以很安全的操作针对核心企业上游的1+N供应链金融业务。也就是说,有没有应收账款质押对于这种业务的风险没有什么帮助…可能还有人不服:这么多银行都在积极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专门为此开发了中登网系统来做质押登记,被你一篇文章就全部否定了?!是的,事实就是如此,没有意义它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就是没有价值,并不以你在这里面投入了多少资源而有所改变。如果非要给应收账款质押找点价值的话,可能有一种情形,对于银行是有帮助的:银行贷款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到期银行端也顺利收到了贷款银行账户,这个时候账户突然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要求对该笔存款主张债权的时候,银行因为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但这种情形实务中极少极少,而且还需要举证该笔回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已经做了完整的而质押登记手续。如果手续有瑕疵,还不能享有优先权。(实务中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往往走形式,并不核查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对应的应收款是否已经回笼,只要企业有提供合同发票就默认存在应收账款,这种做法很不严谨。)综上,物权法提出来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和法理缺陷,导致其实际作用和价值非常有限,希望银行界朋友能够客观看待和正确使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当然,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本身还是一个很有想象力的发明,也是一个很新的发明。后续应该想办法堵上这些漏洞,完善制度以及配套的流程。如果没有好办法,建议先取消,待完善之后再另行公布吧。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大家觉得有什么不妥的,或者说的不对的,欢迎留言讨论。如果实务中,如有银行贷款是通过应收质押优先权回收的,恳请一定留言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