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撞小偷反致小偷重伤,失主有责任吗?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孙某某在河边钓鱼时,中途返回其停在路边的汽车上,发现其之前放在汽车上的一只装有1000余元现金的挎包不见了。环顾四周后发现仅有卞某某一人在汽车北侧约30米处的路边,且正骑在摩托车上发动准备离开。

孙某某遂怀疑挎包是卞某某所偷,随即大喊“停车”,此时卞某某迅速骑车逃窜。孙某某立即驾驶汽车紧随其后追赶,并大喊“停车”。追赶期间,孙某某先是用汽车轻微碰擦卞某某摩托车尾部,卞某某所戴头盔震落在地,但未停车。孙某某紧追不舍,卞某某数次变道或者逆向继续逃窜。孙某某为逼停卞某某向摩托车尾部加大碰撞力度,致摩托车失控,卞某某跌倒受伤。随后,孙某某停车报警,卞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孙某某挎包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卞某某腿部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卞某某医疗费用19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某未见卞某某盗窃其1000余元现金,仅凭“怀疑”多次追撞卞某某致重伤,系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据此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某可以在高度怀疑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且多次追撞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孙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方面,从主观意图上看,虽然孙某某没有亲眼目睹卞某某的盗窃行为,但其仍可以在高度怀疑的情况下产生防卫意图。孙某某发现自己财物被盗时,附近只有卞某某一人,并向卞某某大喊“停车”,卞某某听后却迅速驾车驶离,有盗窃“轻微嫌疑”。孙某某追赶期间,卞某某数次变道、逆向逃窜,有盗窃“较大嫌疑”。孙某某第一次驾驶碰撞卞某某摩托车,卞某某仍然继续逃窜,有盗窃“重大嫌疑”。本案中,孙某某对卞某某的高度怀疑符合一般人的社会认知,其行为具备了防卫意图,且卞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孙某某挎包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此,不能因为孙某某没有亲眼目睹卞某某窃取其财物,就认为孙某某不具有正当防卫权。

另一方面,从防卫限度上看,孙某某的多次追撞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从本案案情分析,卞某某、孙某某互动行为有明显的演变、激化过程。第一阶段,孙某某发现财物被盗时附近只有卞某某一人。孙某某即怀疑卞某某有盗窃嫌疑。此阶段,卞某某具有盗窃的一般嫌疑,孙某某仅具有呼喝制止的正当防卫权,具有“轻微限度正当防卫权”。第二阶段,孙某某采取驾车尾随追赶、呼喝、轻微碰撞等措施,明确要求卞某某停车的情况下,但卞某某不予理会,数次变道、逆行逃窜,在他人驾车碰撞自己所驾摩托车,且自己头盔被震落的情况下,仍未停车,继续逃窜。此阶段,卞某某具有盗窃的较大嫌疑,孙某某采取的驾车尾随、轻微碰撞等正当防卫均不过限,具有“较大限度正当防卫权”。第三阶段,在孙某某驾车轻微碰撞,将卞某某所戴头盔震落的情况下,卞某某仍不听制止,继续逃窜。孙某某为了逼停卞某某,驾车加大力度碰撞卞某某的摩托车尾部,致卞某某车辆失控,跌倒受伤。此阶段,孙某某在采取前一阶段的积极碰撞行为后,卞某某仍不停车,继续逃窜,此时卞某某的盗窃嫌疑进一步增大,对孙某某,或者对一般人来说,卞某某一连窜的数次变道、逆向逃窜行为可以确定卞某某系盗窃嫌疑人无疑。孙某某在已经采取一般碰撞行为仍未成功阻止卞某某的情况,孙某某可以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行为来阻止卞某某的继续逃窜,如加大碰撞的力度。此时孙某某具有“重大限度正当防卫权”。另一方面,“重大限度正当防卫权”亦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逃窜行为所致,系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逃窜行为将自己置于更加危险境地,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孙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系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对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并监督撤案;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2日以孙某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案。

作者:浦冬奎(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萧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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