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令已被42号令修改,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流程在此!

群里讨论比较多的是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三项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公示、记录和审核在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如何得到落实。
确实,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些新《行政处罚法》的内容都在2号令修订中,有充分体现。
其中,对基层执法来讲,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的程序。
之前,质量云已经关注到2号令拟修改,案审程序将有大变化,还做过分析(可点链接看)。对外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处罚程序有个重大调整,将案件审核与法制审核分开表述。
很可贵,总局充分听取了基层意见,原来2号令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的案件审核,没有按照征求意见稿分为“办案机构”的案件审核和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
还是继续保留了“其他机构”在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2号令修改之前的审核流程为:
办案机构调查终结→案件材料交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修改后的审核流程(适用普通程序)为:
(点看大图)
看看细节图:

(法制审核流程)

(案件审核流程)

这就是新的审核流程。
再强调一句,
只有重大执法决定才要实施法制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已然分开。
案件审核人员并无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
以上,供参考。

总局42号令,

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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