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你可能并不知道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才刚通过,网上就已经沸沸扬扬,人们不仅热议“天价彩礼”的取消、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冷静期等,还流传有“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言论。
在很多人的概念中,父母的房子就该由子女继承,为此,父母离世后或是其中一方逝世后,不少兄弟姐妹就因为房子而闹上法庭。
1975年,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舒适与凤凰(原名严慧秀)组建了家庭,婚后夫妻俩出资在上海复兴中路购买了一套百多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舒适离世,他与第一任妻子慕容婉儿的一儿一女就房产便把继母凤凰告上了法庭。
而这桩房产继承案一直到2018年才结束,期间凤凰、慕容婉儿的儿子相继离世,因此就变为了凤凰的三个儿子与慕容婉儿的儿媳、女儿争夺房产,最终法院判决,凤凰三个儿子的家庭分别继承母亲的2分之一以及舒适的6分之一,慕容婉儿的儿媳、女儿分别继承舒适的6分之一。
这里就不得不讲下遗嘱,在我国,对遗产分配建立遗嘱的现象似乎不是非常常见,并且因为对遗嘱订立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要求不了解,就导致遗嘱在法律没有效力,据相关部门曾做出的统计,在遗产纠纷中有超过60%是遗嘱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篇第三章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自书遗嘱,并且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在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还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值得注意的是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则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这通常是紧急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
如果没有立有遗嘱,或者是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则是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在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上,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如果这人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便是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代位继承。
最后回到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事情上,若是父母离世或是其中一方离世但没有立下遗嘱,根据法定顺序继承,其中一方的配偶在世,父母在世,那么独生子女是不能百分百继承房产,只能分得房产的部分。
自《民法典》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并且根据新规,还需要知道的是,有4种财产是不能被继承的: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2、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不过独生子女作为继承人,可享有版权收入;
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这部分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并不属于遗产;
4、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这部分是属于受益人,而非保险人的遗产,但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