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缺陷整改,这些问题要知道

安检缺陷整改

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开展安检复查时,发现部分船舶不能有效的完成缺陷的整改,导致安检复查无法通过,从而影响船舶正常营运。

本期,我们梳理了一系列在缺陷纠正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帮助大家更加正确、有效的完成缺陷整改工作。

奔着问题去~
“整改进行时”>>
01
未按规定保存安检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跟踪复查时,如果发现船舶未按规定保存安检报告,该船将会受到海事行政处罚。

02
安检缺陷未及时纠正

(1)少数船舶在接受检查后,将相关整改要求置之脑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缺陷。

(2)部分船员对缺陷行动代码为15、16、99的缺陷整改不够重视,未关注整改时限要求。例如:某缺陷的行动代码为15(下一港纠正),意味着该船可以带着该缺陷航行至下一港口,在离开下一港口前纠正缺陷。某些船舶认为脱离了实施船检查机关的管辖区域,而不重视缺陷的整改。

.1 港口国监督检查缺陷行动代码

.2 船旗国监督检查缺陷行动代码

03
对缺陷行动代码理解不准确

不少船员对缺陷行动代码理解不准确,直接影响缺陷的及时纠正。例如下图:该轮有一项滞留缺陷行动代码由30改为46,且备注为舟山修船时纠正。但至本次安检,该缺陷依旧未纠正,且船舶一直在营运。船方表示因一直未修船,所以该项缺陷一直未能纠正。

缺陷行动代码46——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代码46不意味着船舶已经解除滞留,滞留船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滞留状态下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口。显然,案例中的该船未修船并不是未能纠正滞留缺陷的正当理由。

04
缺陷整改不彻底

船舶复查中,我们发现很多缺陷整改不彻底的情况:

(1)更换的新设备依旧不满足要求。例如:新设备非船检认可产品;

(2)缺陷整改流于形式,实质上并没有整改到位。例如:不正当遮挡住缺陷部位;

(3)对于船员操作性方面的缺陷复查时发现船员并未真正熟悉设备操作。

05
未能正确理解缺陷的整改要求

未能正确理解缺陷的整改要求。例如:通风筒未设置指示其处于开启或关闭状态的装置。有些船舶可能认为在通风筒上标注如下图所示标志即为完成了缺陷的纠正。

其实不然,标注了开关方向,并不指示其通风筒内部防火档闸的关闭状况。可以通过加装行程杆并辅以明显的限位标志,则是比较到位的缺陷整改措施。

06
缺陷纠正后未在航海日志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因此,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申请复查前,三省吾身~
全部缺陷整改否?
缺陷整改到位否?
整改情况记录否?

来稿请投:tougao@cns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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