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救灾法律知识问答(中)
8、因汛情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需先判断汛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等中止。
9、为躲避汛情损害他人财产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需先判断能否构成紧急避险。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0、参加防汛救灾的志愿者或邻里之间无偿互助者出现伤亡,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抢险志愿者或邻里无偿互助者伤亡的,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11、防汛救灾期间为救助受灾人员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2、普通群众参加抢险救灾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需先判断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在参加抢险救灾时受伤,无论是否受单位组织或指派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13、防汛救灾期间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4、在旅游期间因汛情引发的伤亡,景区或者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景区或者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过错责任,如遇到汛情,已尽到明确告知、充分提醒、及时转移等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15、防汛救灾期间,政府能否征收私人财物用于应急救援?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因此,防汛救灾期间,政府可以征收私人财物用于应急救援工作。
主 编:韩申国
编 校:郭 倩、陈 锐
责 编: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