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案件维权指引|第一期
1、征地补偿标准低,怎么办?
在征地补偿实施工作中,地方政府不得以财政困难,政府没钱等理由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如若地方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被征收人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通过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之诉,要求政府按照国家标准补发少给的征地补偿款。
2、违法征地拆迁,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征地批复或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征地建设的,行政相对人可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请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如若国土部门未查处的,行政相对人可提起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3、不知道土地何时被征收,最迟什么时间可主张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要发布征收公告,但并非所有征收土地的行为都会发布公告。在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征收项目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主张补偿的时限为其知道征收土地行为之日起的两年内。根据行政司法实践,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实际占用之日,即被认定为被征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征收行政行为之日,从该日起的两年内,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补偿。超过两年,则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征收人可能得不到补偿。
4、街道办是否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
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法并未授权街道办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街道办直接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系违法行为,要依法对被强拆人进行赔偿。
5、征收拆迁中,管委会的职权有多大?
经上级有权机关发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其职权范围根据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级别等级等来确定。根据行政管理实践,市县级的管理委员会享有一般县级政府享有的职权,乡镇级别的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县级政府享有的职权。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在无特别授权或委托的情况,其职权范围根据管委会级别确定。
6、房屋被强拆后,对被强拆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7、行政机关强拆被判决确认违法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基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现行规定,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依法予以拆除,未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完全不负有补偿赔偿的义务。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强制拆除的,则属于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对违法建筑本身则不负有赔偿责任。倘若由于历史原因,被违法强制拆除的建筑普遍没有用地、规划、建房手续或证件的,政府部门基于公平合理和尊重历史的原因发文可以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的,则被强拆人可以据此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得到相应的赔偿。
8、对补偿安置不服,怎么办?
在政府部门作为征收项目的主体,通过村委会具体实施征收拆迁时,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服的,必须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如若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房屋被征收后,被强拆人不能证明是谁强拆时,怎么办?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在被征收拆迁人不能证明是谁强拆时,如若负责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证明不是其强拆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强拆,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违法建筑被强拆,可否获得赔偿?
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后,对此不负有行政赔偿责任。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放置在违法建筑内或拆除后的机器设备等财产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赔偿。若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穷尽措施无法对赔偿数额举证,亦不具备评估鉴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在案相关的证据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