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4:募集资金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在我还是个小A2的时候,负责搞一个A+H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批准,真的是搞得我胆战心惊,这里实在是学生派的盲区,但是实务派重点关注的领域。
非经常性损益,顾名思义,就是从损益表也就是利润表中,摘出“非经常性”部分,用以还原企业正常情况下的经营状况,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所以有一个常用的指标扣非前后孰低,涉及的是取净利润数字,选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低的为准,里面的非经常性损益可能出现正的,当然也可能出现负的,所以,前后孰低是使净值较小,更为谨慎的操作方式。
那么究竟什么情况是非经常性呢?
证监会公告中提到了三个性质:
1非经常的性质:不是正常业务
2偶发性:发生频率低
3用途:能否作为判断公司持续性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考虑因素
看着例子倒着想的时候,这三条很实用,我们今天来看第一个例子,企业增发募集资金的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IPO时一般要实现流通股25%,增发33%左右,当然如果盘子大,流通股的要求是10%。
这部分资金是要严格按照招股书中的募资资金用途使用的,如果变更需要履行严格的流程,这也是我们独具特色的一面。即使按照用途使用,使用流程也有严格限制。
所以就会出现,企业募资当年或以后一两个年度,拟新建的工程资金不是一笔投入,导致部分资金剩余在监管账户,定期存款、协定存款,产生利息,这种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呢?
确实与日常经营无关,确实偶发, 但是本质上这也是融资的一种,对于企业来说,账上的募集资金与按照募投计划的拟建项目只是暂时形态不一致,同时为了配比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净资产增加,分母增加),分子不应该扣除这部分利息。
我们转而想一下,其实这与我借了专门贷款也是类似的,钱来了,但是用途受限,导致一段时间内赋闲在账上,总不能也算是非经常性的吧?所以看似与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实际上也是息息相关,不应该列为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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