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大限,到了!
生活污水的政策经过反复的争议、修正,在两年不平常的过渡期后,最终强制实施,这也意味着:
2021年1月1日起,生活污水的大限,到了!
刚刚上海海事局发布专项行动通告,开展为期一年的水污染排放监管,监管内容依然是GB 3552-2018的要求。
有朋友解读说:这个检查是针对国内航行船舶的吧?对国际航行船舶只要满足MARPOL要求就行。
其实,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外国籍船舶停泊我国港口,要遵守我国法律,内贸、外贸一个标准,没毛病!
外轮,停泊期间同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跟船旗没有关系,跟船员肤色没有关系。
目前,我国海事官员的专业程度、英语水平,对外国籍船舶开展同等尺度的检查一点问题也没有,本期PSCReady做一次提示,同时做下政策回顾,帮大家厘清国内、国际对生活污水的要求。
1983年,发布《GB 3552—19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1月12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引入GB3552-2018,标准提高。
2018年7月1日, 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强制实施,国标高于MARPOL标准,特别是停泊期间禁止排放,大批船需要加装储存柜,需要改造!
2018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办海函[2018]1034号,要求交通系统按照环保部《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的要求实施各种船舶污染排放标准,同时提出了两年过渡期的概念,对现有船舶宽限2020年底,过期不满足GB 3552-2018标准的,予以淘汰。
2020年7月30日,海事局发布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要求2020年12月31日之前,投入运营的船舶应满足GB 3552-2018标准的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VI
2003年09月27日生效的MEPC2(VI)决议
2010年01月01生效的的MEPC159(55)决议2016年1月1日生效的MEPC227(64)决议
GB3552-83 |
GB3552-2018 |
MARP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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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范围及限制 |
12海里以外 |
无要求 |
12海里以外 |
船舶航速不少于4节;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航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
12海里以外 |
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 |
4-12海里 |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
3-12海里 |
经粉碎和消毒后排放;船舶航速不少于4节;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航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
3-12海里 |
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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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里以内 |
达到排放限值 |
3海里以内 |
达到排放限值;在航行中排放 |
3海里以内 |
1.船载装置储存,排岸接收;或 2.达到排放限值,并且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
来龙去脉,大家估计心中有数了,说白了就是一个靠港锚泊期间,不能排放的问题。
今天是2021年的2月3日,相信随着上海海事局的专项行动,以及疫情的缓和,各地海事部门都将开展类似的专项行动,罚款有可能成为新常态。
有朋友反应现在生活污水的接受收费高了,其实也好理解,如果船舶来自疫区,生活污水和垃圾是要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标准高了,收费自然要高一点。
上面提到的文件,由于太多,各位如果需要,可以在文末留邮箱,统一发送,当然老规矩,仅限文章推送后三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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