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心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知多少?——申请民事监督篇
民行君,怎么不开心啊?
刚刚接待了一位不服法院民事判决来申请民事监督的大爷,大爷感觉挺冤的,满怀希望来了,可咱们检察机关根本不能受理,虽然进行了好一番普法宣传……不开心!
说说咋回事?
修正后的民诉法2013年就实施了,很多当事人还是不了解申请咱们检察机关监督的条件,所以往往白跑一趟,失望而归。
说说咱们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的条件呗。
民行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小编
第二三条明白,解释一下第一条??
民行君
你还挺会抓重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强调一下,不服法院判决、裁定,想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必须向法院申请再审。
小编
那刚才那位大爷可以先去法院申请再审呀。
民行君
大爷申请再审超过法律期限了。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或者有以下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小编
还有其它要提醒的吗?
民行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小编
太复杂了……
民行君
简单总结一下,当事人要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定要上诉,上诉后对二审判决、裁定仍不服的,一定要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否则就很有可能失去了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利。
小编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啦!
民行君
还要再提醒一下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2、身份证明;3、相关法律文书;4、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
1、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
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4、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5、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小编
明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