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名案:少女被逼嫁给老光棍,谋杀亲夫未遂,被司马光判处死刑
大家都知道,不管在任何时代,法律制度都是不断完善的。不可能做到,一部法典适用几百年。有时候,一件小小的案件,便能推动司法的进步。而在北宋时期,登州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却引发了北宋朝臣长达十多年的争论。司马光更是为此隐忍十多年,最后还是处死了那名女孩。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爆史君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登州阿云案》始末。
阿云谋杀未婚夫
北宋时期,登州地区有个农家女,名为阿云。阿云幼年丧父,跟着母亲艰难长大。公元1067年,阿云的母亲也不幸病逝了。1068年,就在阿云为母亲服丧期间,她的叔叔为了金钱,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大。这韦大不仅年事已高,而且相貌丑陋,阿云不愿意和这样的人共度一生,便打算刺杀他。
阿云
一日,韦大正在休息,阿云拿着刀就冲进了他家,并一连砍了十多刀。但阿云毕竟是小女孩,没有杀人的勇气,所以是闭着眼睛胡乱砍的。韦大身上虽然有十余处创伤,但危害并不大,只是被阿云砍掉了一根手指。很快,韦大便去官府告发了阿云,阿云也被官府抓到了衙门受审。
韦大
许遵对判决提出异议
阿云虽然年纪不大,但为人处事却敢作敢当,官府还没怎么审问,便主动承认了谋杀韦大的犯罪事实。当地知县按照宋朝旧律(女子谋害亲夫,一律处斩),将阿云判处死刑。卷宗送到上级登州知州许遵那里时,却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决。许遵认为阿云定亲时,尚在母亲的守孝期,“应以凡人论”,定亲无效,所以够不上“谋杀亲夫”的罪名,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官府审案
当许遵把卷宗和自己的审判意见呈报审刑院和大理寺时,这两家单位都赞同知县的判决,认为阿云虽然订婚不合律令,但也是订婚了。只要订婚,便算是谋杀亲夫,所以他们给出了“判绞刑”的判决。许遵对此表示不服,认为按照大宋法律,只要犯人在审讯时能够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便可以按自首算,可以减二等处罚,免死。阿云很明显适用这条法律。
北宋朝臣的争议
于是,这桩案件又被移送到刑部。而刑部的判决结果与审刑院和大理寺相同,也是认为应该判决阿云绞刑。就在这时候,许遵已经升任大理寺卿,对刑部的判决提出质疑,并表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大理寺
许遵多次为阿云争取减刑,早就引发了御史台的不满。于是御史台以许遵枉法为由,弹劾许遵,请求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宋神宗便安排王安石和司马光等人发表意见。许遵是支持王安石的变法派,王安石自然支持许遵。他的断案依据是宋神宗于熙宁元年七月签发的一条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北宋朝臣
意思就是说,如果谋杀的凶手导致对方受伤,但他却主动自首,可以从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许遵的判决依据也是来源于此。但司马光却支持刑部的意见,认为应该判阿云绞刑。他的断案依据是《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砍掉了韦大一根手指,所以不能算作自首。
北宋朝臣的争议
王安石背后站着新党,司马光背后则有旧党撑腰,双方争执不下,为此事展开激烈的争论。宋神宗当时正忙着变法的事,手上一摊子事要处理,不想为此事再耗费太多的精力,便决定由自己做出判决。同时他规定,以后再遇到这种难以决断的事,就以皇帝的命令为主。
在情感上,宋神宗是倾向王安石一派的,况且王安石等人也是引用他制定的律法,所以宋神宗便以阿云婚姻不合法为由,将绞刑改为编管。而阿云在编管流放的过程中又恰巧遇到大赦,所以很快便恢复了自由身,之后嫁人生子。
司马光的报复
而司马光一派因为是旧党,不支持王安石变法,所以被宋神宗贬出朝堂。16年后,宋神宗和王安石都已经去世,司马光被重新拜相。对于当年的那口气,他一直咽不下。所以便废除了宋神宗颁布的那条诏令,再次将阿云判处死刑。
宋神宗
而此时阿云的死,已经不再是当初的律法之争,而成了朝廷党争的牺牲品。司马光以朝臣的身份,公然废除先帝制定的诏令,也实属胆大妄为。而《登州阿云案》,也成为了宋朝第一大案,牵扯的人数之多,时间之长,都远远超过了其他的刑事案件。
参考资料:《登州阿云案》、《宋刑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