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症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选择

(1)以下情况不宜妊娠:①心功能Ⅲ~Ⅳ级者;②以往有过心衰者;③肺A高压,重度主A狭窄,Ⅲ房室传导阻滞,心房颤动、扑动,舒张期奔马率;④紫绀型心脏病;⑤活动性风湿或细菌性心内膜炎者。

(2)凡不宜妊娠的孕妇,应在妊娠12周前进行治疗性人工流产,不严重者先控制心力衰竭后终止妊娠,严重者也可一边控制心力衰竭一边终止妊娠

负压吸宫术适用于妊娠10周以内的孕妇,钳刮术适用于妊娠10~14周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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