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32(总412)】(2018-3-28)
【每日税讯32(总412)】(2018-3-28)
DailyTaxation News
企业重组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欧盟提出两项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建议
2.2018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首次会议召开
3.欧洲银行联合会反对欧盟临时征收数字服务税建议
4.瑞士反对欧盟临时征收数字服务税建议
5.印度向纳税人公开征求所得税法改革意见
特别推送:企业重组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018年3月23日,财政部网站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日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在2018-2020年继续实施企业重组相关契税优惠政策。
注:原优惠政策于2017年底到期(参见《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在2018年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财税〔2018〕17号文件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3/t20180323_2847410.html
1.欧盟提出两项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建议
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EC)公布一系列有关“数字税收”的文件,提出两项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建议,以修订国际税收规则,确保对“数字经营活动”在欧盟以“公平和利于增长”的方式征税。建议之一:共同改革对数字活动征收的公司税规则,即:对从事在线业务的“数字公司”,虽然其在欧盟辖区内没有“物理存在”,但其在线业务实现的利润在欧盟创造的部分,应按传统“实体公司”的同等水平在欧盟征收公司税。其征税地为“数字存在”或称“虚拟常设机构(PE)”所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字平台构成应税的数字存在或虚拟PE:在该欧盟成员国的年收入超过700万欧元;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该成员国的用户超过10万个;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司与用户签署的数字服务合同超过3000项。建议之二:对某些数字服务按收入的3%征收临时性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services tax,DST)。纳入征税的主要是那些用户在价值创造中发挥重大作用同时在现行税制中很难被征税的服务,如在线广告服务、数字中介服务、源自用户提供的信息的数据销售等。数字服务税只对全球年营业收入达到7.5亿欧元而且在欧盟的收入也达到5000万欧元的公司,就其来自欧盟的收入由用户所在地征收。(EC)
注:欧盟委员会21日公布的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制定对重大数字存在征收公司税规则的理事会指令建议》;《关于对某些数字服务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通用制度的理事会指令建议》;建议的附件及影响评估;《委员会对对重大数字存在征收公司税的建议》;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整理会提交的声明:《为数字经济建立现代、公平和高效的税收标准正当时》。详情可访问: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business/company-tax/fair-taxation-digital-economy_en
2.2018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首次会议召开
2018年3月19-20日,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本次会议是阿根廷担任2018年G20主席国后举办的首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主要讨论全球经济形势、未来的工作、基础设施、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架构、国际税收和反恐融资等议题,并发表了公报。国际税收方面会议主要讨论了对数字经济征税、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等问题。OECD秘书长还向会议作了国际税收进展报告。会议公报强调: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体系的影响仍然是关键的突出问题。会议欢迎OECD中期报告对数字经济影响国际税收分析,承诺到2020年共同努力寻求基于共识的解决方案(consensus-basedsolution)。(综合)
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出席了会议并发言。会议公报链接:
https://g20.org/en/news/communique-first-g20-meeting-finance-ministers-and-central-bank-governors-2018
3.欧洲银行联合会反对欧盟临时征收数字服务税建议
2018年3月21日,欧洲银行联合会(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EBF)发布新闻稿,反对欧盟当日提出的临时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建议。EBF认为只有全球性方案(global approach)才能确保公平竞争和避免预想不到的双重征税。EBF表示支持OECD/G20采纳的“前瞻性思维的方案”(forward-thinking approach),即3月16日OECD提交的中期报告中提出的对数字经济实施全球一致的征税方案。OECD报告指出,对数字经济的局部性征税,不仅存在很大困难,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双征征税问题。EBF强调,与金融活动相关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现行OECD指南已经清楚地规定了金融机构遵循的规则,实现的利润也在跨境交易的相关实体之间按照价值创造地和承担的风险被征税。对数字金融活动征收任何特别税都会造成重复征税。(EBF)
注:EBF提及的“中期报告”应指3月18日OECD公布的题为《数字化对税收的挑战》的中期报告,参见【每日税讯29(总409)】(2018-3-20)。
4.瑞士反对欧盟的临时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建议
2018年3月23日,Tax-news报道称,瑞士政府反对欧盟提出的临时征收数字服务税来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瑞士政府表示,刚刚结束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见上面第2条)已经明确指出对数字经济应该适当征税;政府建议在OECD框架下讨论(修订)现行税收规则和可能的改革方案;并强调,为了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避免过度和双重征税,也为了避免过高的行政负担,各国政府应该避免采取短期措施。
5.印度向纳税人公开征求所得税法改革意见
2018年3月23日,Tax-news报道称,印度已成立专门工作组致力于对现行1961年所得税法进行改革,并向纳税人公开征求意见,邀请利益相关方通过印度所得税网站在线提交改革意见。税务机关将特别征求以下信息:如何减轻申报和电子申报纳税义务,提高税收抵免计算的准确性,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和避免错误,并提高争端解决和退税程序的有效性。改革还将考虑对现行处罚制度的修订。
附:关于数字经济的若干术语
英文术语 |
中译参考 |
digital economy |
数字经济 |
digital services |
数字服务 |
digital Tax |
数字税收 |
digital services tax |
数字服务税 |
digital business activities |
数字经营活动 |
online businesses |
在线业务 |
digital companies |
数字公司 |
physical presence |
物理存在 |
“brick-and-mortar” companies |
实体公司;“砖加水泥”型公司 |
digital presence |
数字存在 |
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 |
重大数字存在 |
virtu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VPE |
虚拟常设机构 |
digital platform |
数字平台 |
create value |
创造价值 |
online advertising |
在结广告 |
digital intermediary activities |
数字中介活动 |
(龚辉文 编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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